【政策】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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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2022 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
来源:法规处 时间:2021 年 12 月 23 日
因《地下水管理条例》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施行,并根据执法需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自由裁量基(2021 修订版进行修订。为此,
我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征求意见
稿)(附件 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 2),草案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
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就《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2022
版)草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31 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 fazhichu@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4 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717214;
4.传真:010-8842374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政民互
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征求意
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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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版)》(征
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2 月 23 日
资料来源: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dcjg/11183396/index.html
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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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1 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
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
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
〔2019〕42 号政府《关行政
量基准制的若意见政法制发〔2015〕16 号
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
准。
一、基本原则和要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
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便于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
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
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
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
要求。
二、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
-1-关于对《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来源:法规处时间:2021年12月23日因《地下水管理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施行,并根据执法需求,对《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自由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进行修订。为此,我局草拟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草案起草工作已经完成。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就《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裁量基准(2022版)》草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箱fazhichu@sthjj.beijing.gov.cn;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电话:010-68717214;4.传真:010-88423743;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2-附件2: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23日资料来源: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dcjg/11183396/index.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修订版)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常用的处罚职权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有利于环境监管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便于适用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明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实现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所适用的法规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的要求。二、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一)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4.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6.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3.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不予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清单)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2)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办理环保验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4)自行监测缺失率小于10%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未按要求自行监测的除外);(5)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6)不超过规定期限10个工作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7)对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8)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的;(9)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准确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10)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自检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查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1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固废量≤1吨的;(12)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即市、区两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系统中无针对当事人同一行为的违法记录,且当事人确认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10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加油站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内,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或者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以内,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3)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总量小于10立方米,且堆存时间不超过3天,当场整改的;(4)擅自堆放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小于1吨,5个工作日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内完成整改的;(5)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详见附件)。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6-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4.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5.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特殊情形:污染物超标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1.对无法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民生项目,在治理改造期间污染物排放再次超标的;2.污染物超标种类总数较前次减少50%(含本数)以上,再次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较前次下降50%(含本数)以上或者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的;3.前次超标污染物均已达标,且新增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不超过0.5倍(含本数)的;4.超标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0.1倍(含本数)的。生态环境部门复测时,监测因子应当涵盖前次监测因子。五、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1.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在《案件终结移送审查表》《案件呈批表》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拟处理意见时应写明裁量依据。2.本基准列举了对本市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权,未列入基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已经规范的裁量权的方法,通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8-过横向比较进行裁量。3.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局长办公会等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和本规范规定的幅度上提高处罚档次。4.有关人员因不遵守本裁量权基准,导致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9-附件第一部分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目0-11-33-5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造成较大环境或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报告表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报告书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金额类别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0---(二)违反验收制度单位:万元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已过追溯期)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综合20-2525-3030-405-10综合(逾期不改正)100-110110-135135-150辐射5-88-1111-14报告书项目综合30-4040-6060-10010-20综合(逾期不改正)135-150150-175175-200辐射11-1414-1717-20备注1.对于有多种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对应综合类项目进行裁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3.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1-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排放超标单位:万元超标倍数≤11<超标倍数≤22<超标倍数≤4超标倍数>4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10-1212-1515-1818-2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5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5万吨12-1515-2020-2525-3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500-10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5万-10万吨15-2020-3030-4040-5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以上20-3030-5050-8080-10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2.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3.适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预处理标准的,如污水排入下游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且排放满足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裁量基准执行本表“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生活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超标倍数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计算。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放,处罚额度为10万元。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2---(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使用制度单位:万元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拒不改正的违法情节一般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已安装且联网,但未通过验收已安装,未联网未安装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2-44-104-1010-1515-20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监测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2-1010-2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2.严重情形指违反技术规范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或自行验收不规范等,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不准的。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3-(三)违反自行监测规定制度单位:万元未保存记录自行监测缺失率拒拒不改正的10%-30%30%-50%50%-70%>70%简化管理22-44-66-88-1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管理33-55-88-1515-20备注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1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工作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调查范围为一年期间内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的自行监测情况。发证不足一年的以实际发证的次月为起算点;因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被处罚,从上一次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次月为起算点。2.2自行监测需综合考虑有组织排放口数量、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监测因子数量及监测频次。自行监测缺失率=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累加/排放口数量累计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各监测因子缺失率累加/监测因子数量的累计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率=未按规定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个自然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示例:某企业大气排放口1排放A、B、C三种大气污染物,水排放口2排放D、E、F三种水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G、H两种大气污染物,。(1)排放口1排放的A因子已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排放的B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3次,排放的C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0/365+3/4+1/2)/3=41.7%。(2)排放口2排放的D因子每月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E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一次,至情节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4---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F因子每半年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0次。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2/12+2/4+0/2)/3=22.2%。(3)厂界无组织排放的G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有缺失1次。排放的H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有缺失1次。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1/2+1/2)/2=50.0%。(4)最终,该企业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3=(41.7%+22.2%+50.0%)/3=38.0%,然后根据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进行裁量。】(四)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5-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贮存量≤1吨1吨<贮存量≤10吨10吨<贮存量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10-2020-5050-100备注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金额行为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6---(一)拒不执行市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单位:万元时间≤2小时2<时间≤4小时4<时间≤6小时6<时间≤8小时时间>8小时黄色预警1-22-33-44-55-6橙色预警2-33-44-55-66-8红色预警3-44-55-66-88-10备注1.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时间”从有关排污单位接到市政府预警指令时开始计算。如生产时间断续,则以总计的生产时间为准。(二)排放超标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7-单位:万元超标倍数≤33<超标倍数≤55<超标倍数≤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的锅炉1.4兆瓦及以下10-1212-1515-1818-20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4<额定功率≤2.8兆瓦12-1515-2020-2525-302.8<额定功率≤14兆瓦15-2020-3030-4040-50额定功率>14兆瓦20-3030-5050-8080-100其他大气污染源小时烟气量≤1万标立米10-1212-1515-1818-20小时烟气量1万~5万标立米12-1515-2020-2525-30小时烟气量5万~10万标立米15-2020-3030-4040-50小时烟气量10万标立米以上20-3030-5050-8080-100无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工地10-1212-1515-1818-20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8---超标倍数≤33<超标倍数≤55<超标倍数≤8超标倍数>8情节严重的织排放扬尘/机械、汽车修理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2-1515-2020-2525-30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15-2020-3030-4040-50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20-3030-5050-8080-10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小时烟气流量可根据监测报告,并参考环评文件和排放口烟道风机风量等核定;加油站、油库等按照小时实际处理油气量计算。3.监测方法包括烟气不透光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等标准中规定的内容。4.一个排放口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5.同一企业多个排放口超标,属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6.无组织排放其他废气的,可根据污染物种类,行业特点等,参照本表相近废气类别进行裁量。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9-(三)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超标一项超标两项及以上全硫[0.4%-0.6%(含)]灰分[12.5%-15%(含)]挥发分[37%-38.85%(含)]全硫[0.6%-0.8%(含)]灰分[15%-17.5%(含)]挥发分[38.85%-40.7%(含)]全硫>0.8%灰分>17.5%挥发分>40.7%一年初次超标货值金额一倍货值金额两倍货值金额三倍一年第二次超标货值金额三倍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0---(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单位:万元不正常使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净化设施未安装或者安装后擅自拆除异味和废气净化设施拒不改正的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0.2-11-2责令停业整治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未配备净化装置的拒不改正的1-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排放粉尘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拒不改正的2-1010-20责令停产整治排放粉尘的其他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产生较大的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1-1-44-1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且产生较大的环境污染或社会影响拒不改正的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1-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3.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2---(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单位:万元物料数量≤50立方米50立方米<物料数量≤500立方米物料数量>500立方米拒不改正的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22-44-10责令停工(停业)整治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22-44-10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1-22-44-10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1-22-44-1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五)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对工业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处罚。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3-(六)违反自行监测规定制度单位:万元未保存记录自行监测缺失率拒拒不改正的10%-30%30%-50%50%-70%>70%简化管理22-44-66-88-1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管理33-55-88-1515-20备注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1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工作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调查范围为一年期间内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的自行监测情况。发证不足一年的以实际发证的次月为起算点;因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被处罚,从上一次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次月为起算点。2.2自行监测需综合考虑有组织排放口数量、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监测因子数量及监测频次。自行监测缺失率=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累加/排放口数量累计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各监测因子缺失率累加/监测因子数量的累计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率=未按规定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个自然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示例:某企业大气排放口1排放A、B、C三种大气污染物,水排放口2排放D、E、F三种水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G、H两种大气污染物,。(1)排放口1排放的A因子已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排放的B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3次,排放的C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0/365+3/4+1/2)/3=41.7%。(2)排放口2排放的D因子每月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E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一次,至情节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4---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F因子每半年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0次。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2/12+2/4+0/2)/3=22.2%。(3)厂界无组织排放的G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有缺失1次。排放的H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有缺失1次。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1/2+1/2)/2=50.0%。(4)最终,该企业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3=(41.7%+22.2%+50.0%)/3=38.0%,然后根据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进行裁量。】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5-(七)违反排放口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单位:万元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拒不改正的已安装且联网,但未通过验收已安装但未联网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44-1010-1515-2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监测数据公开不符合规定未公开/2-1010-20/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不符合规定未设置/2-1010-20/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的;第四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第五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6---(八)生产和服务活动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单位:万元1年用量≤1吨1吨<1年用量≤5吨5吨<1年用量≤10吨10吨<1年用量≤20吨1年用量>20吨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2-44-1010-1515-2020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2-44-1010-1515-2020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2-44-1010-1515-2020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保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台帐记录不规范、项目不全或者建立和保存台账时间低于三年未记录或未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等拒不改正的2-1010-1515-20责令停产整治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帐的。2.如同一企业既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又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重处罚。3.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如水性漆、水性油墨)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可以从轻或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7-(九)石油、化工企业以及有机化学品制造业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制度单位:万元未按规定每一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未按规定每六个月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修复,并保存记录拒不改正的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2-44-1010-20责令停产整治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3滴/分钟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6滴/分钟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大于9滴/分钟2-44-1010-20受检测密封点≤200个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总数为1至5个受检测密封点≤200个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总数超过5个受检测密封点>200时,阀门、泵、压缩机、释压装置、其他部件泄漏数量超过规定百分比2-44-1010-20未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超过24小时超过48小时超过72小时2-44-1010-20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8---(十)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单位:万元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判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判定)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小型(1≤基准灶头数﹤3)企业法人0.7-1.40.8-1.60.5-11-1.5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0.5-10.6-1.20.5-0.80.8-1中型(3≤基准灶头数﹤6)企业法人2.1-3.52.4-41-33-4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食堂1.5-2.51.8-31-22-3大型(基准灶头数≥6)4-54.5-51-44-5备注1.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油烟超标情况可以通过实际监测确定,也可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4.2.3判定。3.用于处罚裁量的灶头数量,按该套不正常运行的油烟净化设施设计时所对应的灶头数量计算。4.基准灶头数按《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附录A.1折算。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9-(十一)检测机构违反机动车排放检测管理规定单位:万元10-2020-3030-5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新车登记时,检验机构未逐项核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或录入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错误,使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京上牌的1.擅自修改与检测结果相关的机动车参数或人为干扰取样管路和检测设备的;2.擅自减少机动车环保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的1.有替车检测行为的;2.使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检测过程数据或检测结果的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5-66-88-10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未实时上传设备标定记录或者记录有错误的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未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录像检测线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0---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5-66-88-101.手动档的汽油车未按规定测量车辆转速的;2.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使用Y型取样探头的;3.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符合要求的;4.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非人为因素脱落,未中止检测的;5.检验前未查验车辆有无环保违规记录的1.有处罚5-6万元情节,整改期限过后,未能有效纠正,一年之内又发现相同违法行为;2.在空气重污染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有处罚5-6万元情节的;3.汽油车辆在双怠速检测过程中,车辆转速无法区分高怠速和怠速状态的;4.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辆,转速明显低于额定转速的;5.检测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满足标准要求,未停止使用的;6.未按规范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标定的1.有处罚6-8万元情节,整改期限过后,未能有效纠正,一年之内又发现相同违法行为;2.在空气重污染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期间有处罚6-8万元情节的;3.检测设备分析仪未按要求进行封闭的,或者分析仪连接与检测无关的设备;4.监控设施未正常开启,擅自开展检测,或检测过程中人为调整、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的,干扰监控的;5.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复检时未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6.柴油车在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未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5-77-10检测报告中设备信息或所有人信息有误,导致检测报告信息不准确的检测报告中环境参数和车辆基本信息有误,会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的;对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车辆,未认真核查联网状态并记录信息,导致联网状态记录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5-77-10建立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但档案不全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1-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2.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2---(十二)违反油气回收管理规定单位:万元2-44-1010-1515-20拒不改正的加油站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加油站的密闭性、液阻、A/L检测值不符合地方标准限值;相关阀门未正常关闭或开启;气路、油路及相关阀门存在跑冒滴漏;提枪加油(特殊车型除外)、开盖量油(维修、校罐除外)油气回收真空泵停用或闲置;A/L低于0.2;密闭检测时,充气压力无法达到标准规定的500Pa;处理装置不能正常启动;在线监控系统A/L、埋地油罐零压、油气处理装置出现报警加油站卸油时,未接回气管;处理装置停机或闲置加油站运营期间未按要求安装、停用、擅自拆除油气回收装置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库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相关阀门未正常关闭或开启;气路、油路及相关阀门存在跑冒滴漏气路、油路严重泄漏的;未按照要求安装相应流量计的处理装置不能正常启动;处理装置停机时仍继续发油;储油库装油时,未接回气管储油库未安装或擅自拆除油气回收装置仍在运营;上装发油油罐车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油罐车检测不合格;相关阀门未正常关闭或开启;气路、油路及相关阀门存在泄漏、开盖量油油罐车装卸油时,罐车人孔盖敞开,或未接回气管;油罐车未安装或擅自拆除油气回收装置仍在运营//其他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检查时发现的其他问题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测,或在被检查检测时弄虚作假等其他严重情节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3-2-44-1010-1515-20拒不改正的加油站不符合在线监控管理规定在线监控系统压力监测误差超标;A/L监测误差超标;加油量监测误差超标;在线监控系统A/L预报警错误;埋地油罐零压预报警错误;油气处理装置预报警错误;在线监控系统A/L数据1min内未上传;一个自然日内在线监控系统A/L监测数据、压力监测数据丢失、重复和错误记录比例大于5%一个自然日内在线监控系统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A/L监测数据、压力监测数据及各种预报警数据丢失、重复或错误记录比例大于5%在线监控系统加油枪A/L报警后未自动关闭对应加油枪;在线监控系统死机或停机后无法自动启动;掉电恢复后在线监控系统未自动启动或未记录掉电期间数据;在线监控系统断网后未发生断网预警;在线监控系统无数据上传加油站运营期间未按要求安装、停用、擅自拆除在线监控系统销售的车用油品不符合清净性规定1-22-44-88-10超标倍数≤11<超标倍数≤33<超标倍数≤5超标倍数>5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3.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4---(十三)生产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小于二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大于二倍小于三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生产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车型的某一项污染物测量平均值为1-1.2倍(含)排放限值,或其中某一辆车测量值为1.1-1.5倍(含)排放限值超标车型的某一项污染物测量平均值为排放限值的1.2-1.5倍(含),或二项以上(含)污染物测量值平均为排放限值1-1.2倍(含),或其中某一辆车的测量值大于1.5倍排放限值超标车型的某一项污染物测量平均值为排放限值的1.5-2倍(含),或二项以上(含)污染物的测量平均值为排放限值的1.2-1.5倍(含),或其中某一辆车的测量值大于2倍排放限值超标车型二项以上(含)污染物测量平均值大于1.5倍排放限值,或者某一项污染物的测量平均值大于2倍排放限值,或其中某一辆车的测量值大于2.5倍排放限值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5-(十四)在用机动车(汽油)排放超标300-600元/辆600-1000元/辆1000-2000元/辆2000-3000元/辆汽油车排放超标依据《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11/3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采用遥测、双怠速检测等仪器检查汽油车尾气超标且超标不超过1倍依据《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11/3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采用遥测、双怠速检测等仪器检查汽油车尾气超标且超标1倍以上不超过2倍1.依据《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11/3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采用遥测、双怠速检测等仪器检查汽油车尾气超标且超标2倍以上不超过3倍2.最近一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超标2次的(不含本次)1.依据《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11/3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采用遥测、双怠速检测等仪器检查汽油车尾气超标且超标3倍以上2.最近一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超标3次的(不含本次)备注1.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黄色预警期间提高一个档次处罚,橙色预警期间提高两个档次处罚,红色预警期间提高三个档次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额度。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6---(十五)在用机动车(柴油)排放超标500-1000元/辆1000-1500元/辆1500-2000元/辆2000-2500元/辆2500-3000元/辆柴油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排放超标1.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林格曼烟度法,车辆有明显的可见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2.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在运行中目测有明显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2级3.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采用遥测、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检测超标且超标不超过1倍4.依据《重型汽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DB11/1476),采用氮氧化物检测仪检测氮氧化物超标不超过1倍1.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采用遥测、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检测,超标1倍以上不超过1.5倍2.依据《重型汽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DB11/1476),采用氮氧化物检测仪检测氮氧化物超标1倍以上不超过1.5倍3.最近一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超标2次的(不含本次)1.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采用遥测、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检测,超标1.5倍以上不超过2倍2.依据《重型汽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DB11/1476),采用氮氧化物检测仪检测氮氧化物超标1.5倍以上不超过2倍3.最近一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超标3次的(不含本次)1.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采用遥测、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检测,超标2倍以上不超过2.5倍2.依据《重型汽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DB11/1476),采用氮氧化物检测仪检测氮氧化物超标2倍以上不超过2.5倍3.最近一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超标4次的(不含本次)1.依据《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84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3)采用遥测、不透光烟度计等仪器检测,超标2.5倍以上2.依据《重型汽车氮氧化物快速检测方法及排放限值》(DB11/1476),采用氮氧化物检测仪检测氮氧化物超标2.5倍以上3.最近一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超标5次的(不含本次)备注1.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黄色预警期间提高一个档次处罚,橙色预警期间提高两个档次处罚,红色预警期间提高三个档次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额度。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7-3.同一机动车采用不同检测方法检出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且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处罚。(十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以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规定5000-8000元/辆(台)8000-10000元/辆(台)5-6万元6-8万元8-10万元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拆除、闲置等方式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违反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装置和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不正常使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装置和设备(汽油机)不正常使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装置和设备(柴油机)///违反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1台1.在禁止区域内使用2台2.在禁止区域内,对1台已经处罚,但经限期整改复检后,排放仍未达标的1.在禁止区域内使用3台及以上2.在禁止区域内,对2台及以上已经处罚,但经限期整改复检后,排放仍未达标的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8---备注1.依据《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不正常使用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七)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0-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机动车销量≤10辆10辆<销量≤50辆销量>50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销量≤5台5台<销量≤15台销量>15台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9-备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0---(十八)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机动车销量≤100辆100辆<销量≤500辆销量>500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销量≤10台10台<销量≤20台销量>20台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1-(十九)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单位:万元5-2020-4040-50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未向社会公开未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完整(第二次及以上被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2---(二十)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单位: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机动车销量≤100辆100辆<销量≤500辆销量>500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销量≤10台10台<销量≤20台销量>20台备注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3-(二十一)重点行业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单位:万元1-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2-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3-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4-5(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企业注册车辆在一个自然年内多辆车排放检验不合格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且未达到百分之三十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达到或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三十且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达到或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五十且未达到百分之七十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七十以上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多次处罚受到罚款处罚五次或六次受到罚款处罚七次或八次受到罚款处罚九次或十次受到罚款处罚超过十次备注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金额情节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4---第四部分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单位:万元1-2枚放射源3-4枚放射源5-6枚放射源7枚放射源以上1-4台射线装置5-8台射线装置9-12台射线装置13台射线装置以上V类放射源1-22-33-44-5Ⅲ类射线装置Ⅳ类放射源2-33-44-55-6Ⅱ类射线装置3-44-55-66-7Ⅲ类放射源4-66-8Ⅱ类放射源8-10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等行为违法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当存在不同类别的射线装置时,选择处罚额度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情节金额类别-45-第五部分违反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单位:万元固(危)废量≤1吨1吨<固(危)废量≤5吨5吨<固(危)废量≤10吨10吨<固(危)废量≤20吨固(危)废量>20吨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0-1515-3535-5050-8080-1002.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处置的危险废物,未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区级处罚)20-2525-4040-6060-9090-1003.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10-1515-3535-5050-8080-10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固(危)废量以现场发现量为主。类别金额情节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6---固(危)废量≤1吨1吨<固(危)废量≤5吨5吨<固(危)废量≤10吨10吨<固(危)废量≤20吨固(危)废量>20吨1.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危险废物(区级处罚)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四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五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两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备注1.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固(危)废量以现场发现量为主。类别金额情节-47-固(危)废量≤1吨1吨<固(危)废量≤5吨5吨<固(危)废量≤10吨10吨<固(危)废量≤20吨固(危)废量>20吨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10-1515-3535-5050-8080-1002.1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2.2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的废弃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区级处罚)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四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五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2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固(危)废量以现场发现量为主,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或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联单的以年违法转移量为准。类别金额情节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8---月处理量(或产生量)≤25吨25吨<月处理量(或产生量)≤50吨50吨<月处理量(或产生量)≤75吨75吨<月处理量(或产生量)≤100吨月处理量(或产生量)>100吨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对不同特性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的(区级处罚)20-2525-4040-6060-8080-1002.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100-150150-200200-300300-400400-5003.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50-6060-8080-100100-150150-200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废的区级处罚)10-15(工业固废)20-25(危险废物)15-35(工业固废)25-40(危险废物)35-50(工业固废)40-60(危险废物)50-80(工业固废)60-80(危险废物)80-100(工业固废)80-100(危险废物)5.未按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废液量≤10千克10千克<废液量≤30千克30千克<废液量≤50千克50千克<废液量≤100千克废液量>100千克2-44-88-1212-1616-20类别金额情节-49-备注1.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4.2依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5.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0---第六部分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单位:万元0-33-44-5年综合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行为一般报告单位未报送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未报送碳排放报告曾因未报送碳排放报告受到过处罚,再次违法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的行为重点排放单位在责令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前已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在责令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期限内已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重点碳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行为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10%10%≤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20%20%≤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按照市场均价的3倍-3.5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按照市场均价的3.5倍-4.5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按照市场均价的4.5-5倍对该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总量(未履约排放量)予以罚款备注1.《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2.关于重点碳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行为,2019年12月31日前,在责令期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的,可以不予处罚;2020年1月1日起,废止责令改正可不予处罚的情形。3.市场均价为立案前六个月本市碳排放权场内交易成交均价。金额情节类别-51-第七部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单位:万元排放生活、服务、农业、一般工业等废气、废水或其他污染物排放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燃煤锅炉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时间不足六个月排放时间超过六个月排放时间不足六个月排放时间超过六个月简化管理20-3030-5050-6060-80重点管理30-4040-6060-7070-100备注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2---(二)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水单位:万元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11<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22<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4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4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20-2222-2525-2828-3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5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5万吨22-2525-3030-3535-4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500-10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5万-10万吨25-3030-4040-5050-6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以上30-4040-5050-8080-100备注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包括登记管理的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为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超许可排放浓度的,处罚额度为20万元。3.其他内容参考第二部分表一的规定。情节金额类别-53-(三)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大气单位:万元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33<超许可排放浓度标倍数≤55<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8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8情节严重的锅炉1.4兆瓦及以下20-2222-2525-2828-30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4<额定功率≤2.8兆瓦22-2525-3030-3535-402.8<额定功率≤14兆瓦25-3030-4040-5050-60额定功率>14兆瓦30-4040-5050-8080-100其他大气污染源小时烟气量≤1万标立米20-2222-2525-2828-30小时烟气量1万~5万标立米22-2525-3030-3535-40小时烟气量5万~10万标立米25-3030-4040-5050-60小时烟气量10万标立米以上30-4040-5050-8080-100情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4---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33<超许可排放浓度标倍数≤55<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8超许可排放浓度倍数>8情节严重的无组织排放畜禽养殖/机械、汽车修理20-2222-2525-2828-30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22-2525-3030-3535-40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25-3030-4040-5050-60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30-4040-5050-8080-100备注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包括登记管理的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其他内容参考第三部分表二的规定。情节金额类别-55-(四)违反自行监测制度单位:万元自行监测缺失率拒拒不改正的10%-30%30%-50%50%-70%>70%简化管理2-44-66-88-10责令停产整治重点管理3-55-88-1515-20备注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1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工作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标准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调查范围为一年期间内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的自行监测情况。发证不足一年的以实际发证的次月为起算点;因未按规定自行监测被处罚,从上一次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次月为起算点。2.2自行监测需综合考虑有组织排放口数量、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监测因子数量及监测频次。自行监测缺失率=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累加/排放口数量累计每个排放口监测缺失率=各监测因子缺失率累加/监测因子数量的累计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率=未按规定监测的数量/按规定1个自然年应当完成监测的数量。【示例:某企业大气排放口1排放A、B、C三种大气污染物,水排放口2排放D、E、F三种水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G、H两种大气污染物,。(1)排放口1排放的A因子已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排放的B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3次,排放的C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1次。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0/365+3/4+1/2)/3=41.7%。情节节金额类别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6---(2)排放口2排放的D因子每月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E因子每季度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2次,排放的F因子每半年监测一次,至检查时缺失0次。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2/12+2/4+0/2)/3=22.2%。(3)厂界无组织排放的G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有缺失1次。排放的H因子每半年手工监测一次,至检查时有缺失1次。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1/2+1/2)/2=50.0%。(4)最终,该企业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1的自行监测缺失率+排放口2的自行监测缺失率+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自行监测缺失率)/3=(41.7%+22.2%+50.0%)/3=38.0%,然后根据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进行裁量。】-57-(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单位:万元未按规定提交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一次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一次简化管理0.5-0.60.6-1重点管理0.6-11-2备注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节节金额类别-58-第八部分违反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处生态修复成本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处生态修复成本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开展国家禁止的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评估该行为已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损害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的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备注依据《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开展国家禁止的人为活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经评估该行为已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生态修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金额情节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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