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光伏发电项目(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
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26 元(全部发电量,含税)。
3.享受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03 元
(全部发电量,含税)。
4.政策执行期间,如遇电价等重大政策调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
具体情况修订补贴标准。
(二)充分发挥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
满足以下条件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支持:
1.为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对于国家、市级相关规划政策中已
明确支持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
光伏一体化项目,以及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市政府
固定资产投资依据项目建设成本,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 30%的资金
支持(其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 30%,达到国内先进
水平新技术应用的支持标准为 25%)。对于新研发的光伏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
目,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后,参照以上标准给予支持。
2.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城市更新、市级重点工程等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以及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内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安装
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项目建设投资不高于 20%的
资金支持。原则上项目需整体规划、有序实施,且装机规模不小于 1 兆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