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纳能力。
第七条 离网型示范项目,按照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
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
第八条 示范项目需配置电储能,调峰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
能源规模的 15%,时长不低于 4小时。储氢设施容量大于 4小时
制氢能力的,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储能配置要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示范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
接入线路由制氢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应作为整体接入电网,与电网的联
络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
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氢企业建设,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
业依法依规收购。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和氢能应用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
施一体化备案,示范项目作为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统一经营、
统一交易。
第十二条 并网型示范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
过年总发电量的20%,上网部分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纳空间。原则
上不从电网购电,上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