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
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
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
19 号),保障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高质量建设,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是基于自
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新能源所发
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新能源与其自备电厂均不得
向其他企业供电,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
消纳空间。鼓励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深度灵活性改造以增加电
厂调峰空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需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
全稳定运行 6小时以上,改造后机组调节速率不低于改造前;
2、配置新能源规模不高于自备电厂调峰能力,与自备电
厂的最大总出力不变,不得占用公网调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