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火电灵活性制造改造消纳新能源项目,需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电厂不在国家淘汰限制目录内、不属于国家明确要
求关停范围,不含已列为应急备用电源、未批先建等机组;
2.燃煤电厂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指标达到国家
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最大可调出力达到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的
机组最大出力(新建机组应达到铭牌值);
3.燃煤电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4.现役热电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0%,
纯凝机组调节能力改造后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0%;
5.核准在建热电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65%,
纯凝机组调节能力超过机组额定容量的75%;
6.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
以上。机组改造后,调节速率、最大可调出力、供热量、热电比
不低于改造前;
7.机组新增调节能力应在新能源全寿命周期内有效。公用
电厂新增调节能力,等于制造改造后总的调节能力,减去改造前
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调节能力(新建机组按50%考虑);
8.新能源规划建设场址应取得盟市和电网企业出具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