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
(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
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
19 号),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体化项目按照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不向公
用电网反送电,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
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一体化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
案(施工电源除外);
2.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取得相关主管部
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优先支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3.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 5亿千瓦时;
4.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 15%(4小时)。
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
5.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