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工业园区可绿色供电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21
版)内;
2.园区内配套产业应在《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
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 号)所规定的范畴;
3.增量配电网须纳入自治区配电网规划,并取得电力业务许
可证;
4.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公司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
方案(施工电源除外),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 5亿
度电;
5.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
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6.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
模的 15%(4小时),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
7.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8.项目申报时,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
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
9.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