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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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
实施细则(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
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 号)
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有新增负荷的园区
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园区新增负
荷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坚持
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以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
具体包括以下二类
1.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园区有新增负荷建设的
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要与新增负荷规模相匹配,新能源发电
全部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网反送电。
2.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改革试
点的增量配电网区域,根据新增负荷需求建设新能源提升增量
配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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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工业园区可绿色供电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21
)内;
2.园区内配套产业应在《关于确保完“十四五”耗双控
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2021]209 )所规定的范畴;
3.增量配电网须纳入自治区配电网规划并取得电力业务许
可证;
4.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公司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
方案(施工电源除外),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 5亿
度电;
5.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
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6.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
模的 15%4小时),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
7.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8.项目申报时,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
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
9.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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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10.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运行周期匹配。
第五条 项目投产后,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
电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事宜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 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
接入工程原则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
2.对于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
接入线路可由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建设,也可由电网公司建设。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
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八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
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
—1—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保障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高质量建设,推进有新增负荷的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园区新增负荷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坚持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以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具体包括以下二类。1.园区新增负荷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园区有新增负荷建设的新能源项目,装机规模要与新增负荷规模相匹配,新能源发电量全部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网反送电。2.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项目。对于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改革试点的增量配电网区域,根据新增负荷需求建设新能源,提升增量配电网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2—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申报工业园区可绿色供电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21版)内;2.园区内配套产业应在《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所规定的范畴;3.增量配电网须纳入自治区配电网规划,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4.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公司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案(施工电源除外),原则上园区新增年用电量均不少于5亿度电;5.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6.所配置的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规模的15%(4小时),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用电负荷;7.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8.项目申报时,新能源企业要出具园区内用电企业的消纳承诺(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内容),并签定长期供电协议;9.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3—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10.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条新增负荷、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第五条项目投产后,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电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具体事宜与电网公司协商确定。第六条新能源接入工程需满足以下要求。1.对于增量配电网配套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接入工程原则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2.对于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园区变电站,接入线路可由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建设,也可由电网公司建设。第四章申报审批第七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第八条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4—议。第九条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条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项工作。第十一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第十二条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第十三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通过后按照公用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网。第六章监督监管第十四条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第十五条未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予并网。第十六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5—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第十七条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负荷不足、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峰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废止,以本细则为准。资料来源:http://nyj.nmg.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tzgg_16482/tz_16483/202208/t20220801_2096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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