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利用燃煤电厂自有建设用地,用于厂用电负荷建设新能源
项目,不超过机组容量 8%。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
方案(施工电源除外);
2.新增负荷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并取得相关主
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3.新能源所发电量应由新增负荷全额消纳,不得向公共电网
反送电,用电不足部分由电网保障供电;
4.按照全额消纳、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原则,配置适当比
例的储能,优先支持具备可调节能力的负荷;
5.燃煤电厂未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范围内,能
耗、排放等指标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机组已运行年限原
则上不超过20年,剩余寿命应与建设的新能源相适应;
6.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7.项目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或
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无权向公用电网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