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统计责任,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级地区年度碳排放总量核
算。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
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
计核算方法。
(四)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
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
化、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加快
建立覆盖全面、算法科学的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企业碳排放
核算应依据所属主要行业进行,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
与核查机制。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碳排放权交
易、绿色金融领域工作需要,在与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充
分衔接的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细化的企业或设施
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
(五)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
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碳
排放核算方法,优先聚焦电力、钢铁、电解铝、水泥、石灰、平板
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及现代煤化工等行业和产
品,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推动适用性好、成熟
度高的核算方法逐步形成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产
品碳排放核算。
(六)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持续推进国家温室气
体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由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