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省(区、市)可再生
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发展规划和重大
布局的衔接,根据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非水电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
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涉及跨省跨区外送消纳的光伏电站,
相关送受端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
划、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时应充分做好衔接。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
案可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
等内容,其中项目清单可视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为
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一次性或
分批确定项目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纳入光伏电站
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鼓励各级能源主管部门采用建立项目库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电
站项目储备。
第九条 保障性并网项目原则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
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国家和各省(区、市)
有关规定确定,电网企业应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市场化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