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排放。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
害依法承担责任。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六条 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排
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七条 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
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与责任人,建立危险
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管理台账;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
物,规范建设贮存场所,规范制作标示标牌并张贴,危险废物处
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进行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豁
免管理清单》列明的除外),严禁擅自倾倒、堆放或经营、处置危
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禁止将危险废
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
活动。
第八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取各类有效措施,防治在生
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