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
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企
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公布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对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设区的市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
内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4 月
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名单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之日起,纳入
企业名单。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自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名单后,纳入企业名单,并延续至该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后的第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