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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
称临时报告)的编制,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保障报
告的规范性。
(一)相关环境信息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出误导
性判断,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二)使用的术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行业
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
(三)涉及排放量等较为重要的数据,测算数据时使用的监测、核
算等相关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如无相关可参考的环保或行业规范
的,应当说明具体的选取方法和选取理由;
(四)使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重量单位、体积单位、浓
度单位、强度单位、毒性单位、货币金额等除特别说明外,应当使用符
合国内标准和计量习惯的单位;
(五)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通俗易懂,便于公众理解,增强报告
的易读、易懂性;
(六)应当遵循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排污许可等行业分类的有
关规定,企业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规范、数据、资料
作为参考。
第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本准则第四条至第
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