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
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
出具推荐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 5 家,示范项目不超
过 8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 3 家,示范项
目不超过 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
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 2022 年 12 月9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
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 EMS 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
部(电子信息司)。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
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
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
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
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
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5 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联系人及电话:牛新星/王赶强ÉÉ010-682082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27号院(100846)
附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