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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
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2〕2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
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智能光伏技术进
步和行业应用,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
(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 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
点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
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
用 5G 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
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三)优先考虑方向
  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
和消纳能力,包括多能互补、光伏制氢、光伏直流系统、自发自储自用等方向。
2.交通应用。包括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货运
场站等场景采用智能光伏,实现充电桩、周边设施等应用。
3.农业应用。包括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渔业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
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生态复合模式,建立“光伏+农
业”互补分布式有效供应机制。
4.信息技术。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信息系统、智能
微电网、虚拟电厂及有关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
5.产业链提升。包括废旧光伏组件回收利用、退役组件资源化利用技术研
发及产业化、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智能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
6.先进技术产品及应用。包括高效智能光伏组件(组件转换效在 24%以
)、新型柔性太阳能电及组件、钙钛矿叠层太阳能电超薄高效硅片
等方向,关智能光伏产品在大型光伏基地、数据中心海洋光伏等领域
应用。
二、申报条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企业、系统成企业、软件企业、服
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件:
1.应为国大陆境注册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键核心技术
3.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
4.高的智能制绿色造水
5.清晰的智能光伏业推广模式和利模式
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可以是相关应用单、制企业、项目
区、第三方成服务机等,有关单及项目应件:
1.建成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
2.采用不少于3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行业规范
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 10MW 以上、分布式 1MW 以上
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及建一体化应用单项目,
机容量不少于 0.1MW;
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自动能,与建筑本
固连接结构安全防火安全不漏水不渗水;
4.具备灵活的服务展能力和长期能力,有自主创新性、持
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下),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家评,根据评审结果企业和项目,
出具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的示范企业不超过 5 家,示范项目不超
过 8 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的示范企业不超过 3 家,示范项
不超过 5。各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超过
不予受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 2022 年 12 9日前将连同申
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通过 EMS 或机交换工业和信息化
部(电子信息司)。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方网站及
上对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管激励措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能源局加大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
大示范动效应。组织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
单进行动态整。
(二)鼓励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加大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
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强,支持示范项目
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5 年)》,立行业标杆实发示范动作用。
联系人及电星/王赶强ÉÉ010-68208264
地址北京海淀万寿路 27(100846)
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2〕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智能光伏技术进步和行业应用,根据《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226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示范内容(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三)优先考虑方向1.光储融合。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及产品提升光伏发电稳定性、电网友好性和消纳能力,包括多能互补、光伏制氢、光伏直流系统、自发自储自用等方向。2.交通应用。包括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服务区(停车场)、加油站、货运场站等场景采用智能光伏,实现充电桩、周边设施等应用。3.农业应用。包括在设施农业、规模化种养、渔业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生产场景发展农光互补、生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生态复合模式,建立“光伏+农业”互补分布式有效供应机制。4.信息技术。面向智能光伏系统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信息系统、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及有关人工智能、工业软件、工业机器人等方向。5.产业链提升。包括废旧光伏组件回收利用、退役组件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光伏“碳足迹”评价认证、智能光伏供应链溯源体系等方向。6.先进技术产品及应用。包括高效智能光伏组件(组件转换效率在24%以上)、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超薄高效硅片等方向,以及相关智能光伏产品在大型光伏基地、数据中心、海洋光伏等领域应用。二、申报条件(一)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2.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掌握智能光伏领域关键核心技术;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4.拥有较高的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水平;5.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6.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二)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3.光伏系统安装在建筑上的,应具备应急自动断电功能,并与建筑本体牢固连接,保证结构安全、防火安全和不漏水不渗水;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和长期运营能力,具有自主创新性、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备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三、组织实施(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9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EMS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四、管理和激励措施(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联系人及电话:牛新星/王赶强010-6820826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00846)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11月8日资料来源: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2/art_22a9a06f6b7d4b029a51a6a4312cc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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