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VIP专享VIP免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厅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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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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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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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
革,客观评价生态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促进生
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和生明建设,根据《关于深化
度改的实201729
业和息化化工才职制度革的导意
201916 号)等文,结合我制定
准条(以标准件》
第二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
级别,其中初级职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为副高级和正高
术员员级理工程师
高级级)工程
第三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
称资者,明其具备的专平和务工能力
用人单位可根据岗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到相应的专业技
岗位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云人社发〔2022〕3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3—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环境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生态环境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第二条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第三条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4—第四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生态环境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生态环境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与职称评审。第六条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生态环境工程领域内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等专业。评审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5—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参与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第八条申报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一)申报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6—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三)申报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四)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或同时具备工程专业第一、第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与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生态环境—7—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五)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第九条县(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评审条件第十条技术员评审条件:(一)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第十一条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第十二条工程师评审条件:(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生态环境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生态环境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生态环境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相关领域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8—(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生态环境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三)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四)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项目监测能力15项以上并承担过项目实际监测工作10项以上,或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5项以上并承担过项目实际监测工作3项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的实验室检测能力考核、比对、协作定值,成绩合格或数据采纳工作2项以上。(2)参与监测方案和报告、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含快报、专报等)、体系文件、质控报告、环境统计及其它与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相关的各类技术报告编制工作5项以上,并被采纳。(3)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内审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关键岗位3年以上。(4)参与突发环境应急监测3次以上,并在应急监测中承担样品采集、分析测试、方案及报告编制等工作。(5)参与州(市、厅)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调查项目的研究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6)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技术指南的编写,并颁布实施。(7)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9—并通过评审或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采纳。(8)参与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技术支持报告的编写,并通过评审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或州(市)级部门采纳应用。(9)取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2.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5项以上,实施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并通过评审或验收。(2)参与州(市、厅)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研究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3)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颁布实施。(4)参与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5)参与生态环境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应用,或参与技术改进、设备改造项目,并通过评审且取得实效。(6)参与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方案、评估等技术支持报告的编写,并通过评审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或州—10—(市)级部门采纳应用。(7)取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3.从事生态规划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州(市)级生态环境规划、技术规范等编制工作1项以上,或县(市、区)级生态环境规划及技术规范编制工作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2)参与州(市、厅)级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研究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3)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县(市、区)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颁布实施。(4)参与生态环境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5)参与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方案、评估等技术支持报告的编写,并通过评审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或州(市)级部门采纳应用。(6)取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软件著作权(排名前3)2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4.县以下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技术管理,各项技术参数较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11—(2)参与编写技术报告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并被县(市、区)级部门采纳应用。(3)本职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州(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或译著。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撰写技术报告1篇以上。第十三条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掌握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生态环境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二)长期从事生态环境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项目监测能力20项以上并承担过项目实际监测工作15项以上,或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10项以上并承担过项目实际监测工—12—作6项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实验室检测能力考核、比对、协作定值,成绩合格或数据采纳工作5项以上。(2)参与监测方案和报告、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体系文件及其他与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技术报告编制工作10项以上,或技术报告质量较高,得到州(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或同级别部门领导批示2次以上。(3)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5年以上。(4)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协调组织、方案编制、样品分析、综合应急报告(含污染趋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5项以上。(5)主持州(市、厅)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工程技术成果奖1项以上。(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修)订生态环境监测国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技术指南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技术指南2项以上或团体以上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5项以上,并颁布实施。(7)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并通过评审且取得实效。(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技术支持报告的编写,并被省(部)级政府或省级部门采纳应用。(9)取得发明专利(排名前3)1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3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软—13—件著作权(排名第1)3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10)参与州(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联合举办的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等技能竞赛并获得奖项;或获得生态环境监测“三五”人才中“技术骨干”称号;或参与完成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等材料编写,并获得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良好以上等次;或参与省级以上重大活动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并获得表彰。2.从事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5项以上,实施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组织、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并通过评审或验收。(2)主持州(市、厅)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工程技术成果奖1项以上。(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州(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生态环境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研发和转化应用,或技术改进、设备改造项目,并通过评审且取得实效。—14—(7)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方案等技术支持报告的编写,并被州(市)级政府或省级部门采纳应用。(8)取得发明专利(排名前3)1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3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3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3.从事生态规划与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生态环境规划、技术规范编制工作2项以上或州(市)级生态环境规划、技术规范编制工作3项以上或县(市、区)级生态环境规划、技术规范编制工作5项以上,并通过评审。(2)主持州(市、厅)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工程技术成果奖1项以上。(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州(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并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方案、评估等技术支持报告的编写,并被州(市)级政府或省级部门采纳应用。(7)取得发明专利(排名前3)1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或取得—15—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3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或取得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3件以上且有应用案例1件以上。4.县以下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技术管理,各项技术参数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2)主持编写技术报告或调研报告,并被县(市、区)级政府采纳应用。(3)本职业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州(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的表彰或奖励。(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著作或译著。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3.独撰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第十四条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生态环境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生态环境科技发展。—16—(二)长期从事生态环境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三)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工程技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联合举办的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等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生态环境监测“三五”人才中“一流专家”称号。2.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以上或省(部)级2项以上或州(市)级3项以上的课题、规章规范、行业规划、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并通过验收或正式颁布实施。3.主持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应用,或技术改进、设备改造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4.主持完成国家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或省(部)级以上立项(备案)的大型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调查等工作,并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17—5.主持完成生态环境领域技术攻关、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新技术、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经相关部门或单位验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6.主持完成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方案等技术支持报告的编写工作,并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7.取得发明专利(其中1件排名第1)2件以上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4件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以主要编著者身份,公开出版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2.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公开出版专业学术、技术专著1部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2篇以上。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1篇以上,并以第一发明人身份取得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第五章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第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一)(二)(三)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第十—18—四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2.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得省级专利奖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排名第1)1件以上且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环境效益。3.取得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4.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3)2项以上。5.主持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规章的制(修)订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被采纳;或主持编制地方标准、地方法规、技术规程等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被采纳。6.获得省(部)级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省(部)级人才计划,或省(部)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学科)带头人,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带头人。(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2.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排名前3)以上;或获得省级专利奖一等奖—19—(排名前3)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排名第1)2件以上且1件以上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环境效益。3.取得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达到全国领先水平。4.在生态环境产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经济和环境效益。5.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1)2项以上。6.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规章的制(修)订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或主持省(部)级标准、法规、规章的制(修)订3项以上,并颁布实施。7.获得国家级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或省(部)级创新团队带头人、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第十六条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云南省技能大奖、云南省技术能手、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首席技师专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兴滇人才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同等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20—级工程师。第十七条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第十九条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的,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第二十条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第二十一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第二十二条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生态环境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第二十三条建立本《标准条件》的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量化评价体系,分值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之一。评价指标及—21—其分值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任职资格评审专家陈述答辩:(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二)转评高级工程师的、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的。(三)公务员从行政单位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技术工作,未评聘工程师职务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四)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陈述答辩的其他申报人员。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一)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仪器、新方法的研发与应用;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编制、样品采集、检测分析、数据处理、报告编制、质量管理;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及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与维护等技术工作。(二)生态环境工程与咨询,包括水、土壤、大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电离辐射与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等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应急处置;固体废物、能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及转化应用;生态环境质量基准及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研究、生态环境影响研究;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研究及转化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环境—22—损害鉴定评估、环境监理、环境认证、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生态系统价值核算等技术工作。(三)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包括生态环境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生态环境规划;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相关方案编制;环境污染源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辐射环境管理、气候变化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管理、环境信息化建设及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生态环境项目准入管理、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普及等技术工作。申报人员可根据自身经历和具备的业绩成果条件选择申报相应的专业。(四)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五)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工程技术成果奖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的奖项。(六)本《标准条件》中,“批示”指领导的书面批示。(七)本《标准条件》中,“主持”是指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23—织者,并承担其中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原则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排名前5,省(部)级科研项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排名前3,州(市、厅)级科研项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排名前2。其他项目应排名第1。(八)本《标准条件》中,“主要完成人”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排名前6~9,省(部)级科研项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排名前4~5,州(市、厅)级科研项目、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应排名前3。其他项目应排名前2~3。(九)本《标准条件》中,专著“主编”指排名第1,“副主编”指排名前2~4。(十)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十一)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十二)本《标准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等级标准按照下表划分。—24—序号生态环境工程类别单位大型中型小型1水污染治理工程工业废水处理废水量:吨/日≥30001000-3000<1000COD负荷:公斤/日≥60003000-6000<3000生活污水处理污水量:吨/日≥500001000-50000<1000中水回用工程水量:吨/日≥50002000-5000<2000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工业蒸汽锅炉烟气治理单台装机容量:蒸吨/小时≥3510-35<10发电锅炉烟气治理单台装机容量:兆瓦≥10025-100<25工业窑炉烟气治理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206-20<6其他工业废气治理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103-10<3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投资额:万元≥2000500-2000<500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医疗废弃物处置处理量:吨/日≥105-10<5生活垃圾(焚烧或堆肥)处理处置工程处理量:吨/日≥50050-500<50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处理量:吨/日≥20050-200<50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噪声与振动治理投资额:万元≥15050-150<505生态修复工程污染水体、土壤、湿地、矿山修复等工程投资额:万元≥5000500-5000<500—25—(十三)本《标准条件》中,专利的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十四)本《标准条件》中,“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附件:1.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评价表2.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评价表—26—附件1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评价表姓名单位得分申报类别正常申报□转评申报□破格申报□其他□申报专业所学专业现职年限量化赋分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四级指标分值打分说明自评分专家评分业绩与能力(累计最高60分)科技创新(累计最高60分)国家级第1-3名28-24n依次减2第4-8名20-12n依次减2其他5n最高10分省(部)级第1-3名20-16n依次减2第4-6名12-8n依次减2其他3n最高9分州(市/厅)级第1-2名14-12n第3-4名8-6n其他2n最高6分小计工程咨询监测(累计最高60分)国家级项目或大型项目第1-3名20-16n依次减2第4-8名12-4n依次减2其他3n最高9分省(部)级项目或中型项目第1-3名16-12n依次减2第4-6名8-4n依次减2其他2n最高6分—27—业绩与能力(累计最高60分)工程咨询监测(累计最高60分)州(市/厅)级项目或小型项目第1-2名8-6n第3-4名3-2n其他1n最高6分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应用第1-3名16-12n依次减2第4-6名8-4n依次减2其他2n最高6分生态环境质量/体系文件/应急/调查/.核查/评估/技术咨询/规划等方案及各类技术报告第1-2名6-4n第3-4名3-2n其他1n最高6分生态环境监测报告(n代表任职期间出具监测报告的年度数量)7n小计标准政策(累计最高60分)国家(行业)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测方法第1-3名20-16n依次减2第4-8名12-4n依次减2其他3n最高9分省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第1-3名16-12n依次减2第4-6名8-4n依次减2其他2n最高6分其他地方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第1-2名8-6n第3-4名3-2n其他1n最高6分小计技术支持报告(累计最高60分)省(部)级采纳或批示第1-3名12-8n依次减2第4-6名6-4n其他2n最高6分州(市)级采纳或批示第1-2名8-6n第3-4名4-3n其他2n最高6分县(市/区)级采纳或批示第1名5n其他1n最高3分小计—28—业绩与能力(累计最高60分)执业能力(累计最高40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15nn为证书数量监测/检测项目辐射环境监测3nn为具备监测/检测能力项目数量其他生态环境监测0.5n关键岗位内审员10小计其它业绩(12分)能体现能力与业绩的其他内容0-12按复杂难易程度赋分合计成果与获奖(累计最高30分)获奖(累计最高30分)国家级30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30二等奖第1名30n第2-3名25-23n第4-6名20-16n其他5n最高15分三等奖第1名24n第2-3名18-16n第4-6名12-10n其他3n最高9分州(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20n第2-3名17-15n第4-5名10-8n其他3n最高9分二等奖第1名18n第2-3名15-13n第4-5名8-6n—29—成果与获奖(累计最高30分)获奖(累计最高30分)其他2n最高6分三等奖第1名15n第2-4名12-8n依次减2其他1n最高3分工程技术成果奖省级以上第1-3名12-8n依次减2其他1n最高3分州(市、厅)级第1-2名8-6n其他0.5n最高2分小计专利(累计最高15分)发明第一发明人第1名12n主要发明人第2-6名10-2n依次减2实用新型第一发明人第1名3n主要发明人第2-3名2-1n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第1名3n主要发明人第2-3名2-1n小计著作、论文(累计最高20分)专著主编第1名15n副主编第2-4名12-8n依次减2参编其他2n最高6分SCI或EI收录期刊第一或通讯作者12n其他作者第2-4名7-3n最高7分核心期刊第一或通讯作者9n其他作者第2-4名5-1n最高5分其他公开第一或通讯作者3n—30—发表的学术期刊成果与获奖(累计最高30分)著作、论文(累计最高20分)其他作者1n最高6分小计其他(12分)其他业绩与成果的综合评判(如创新性、服务决策价值、实践应用价值)0-12按实用价值赋分合计附加项(累计最高10分)专业水平(5分)专业水平公认度学术报告全国会议5省级会议2n专业竞赛获奖者国家级5省级二等奖以上3n省级三等奖2n组织本机构资质认定并获得证书2n个人荣誉(5分)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劳动模范等(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表彰(同年度就高计一次,不同年度可累加)省(部)级别3n州(市/厅)级2n县(市/区)级1n其它0.5n—31—附加项(累计最高10分)工龄(5分)在环境领域的工作年限n为工作年限减201n0-5分减分项(-10分)自评分失实(-10)-0合计打分说明1.一级指标中“业绩与能力”和“成果与获奖”均要求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的。2.一级指标中“科技创新”项目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如科技部的项目属于国家级,科技厅的项目属于省级,州市科技局的项目属于州(市/厅)级,各层级项目的子课题降一级;一级指标中“工程咨询监测”项目中国家级项目指发改委立项的项目,省发改委的项目属于省级,州市发改委的项目属于州(市/厅)级;一级指标中“工程咨询监测”项目中大、中、小型项目划分详见本《标准条件》附则第二十五条中“(十三)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划分标准”。3.评价指标和一级指标均设置单项累计最高分,如科技创新累计最高60分。4.n为对应项的数量;名次递减项,按差值依次递减,如科技创新国家级排名1-3名,分数依次是28分、26分和24分;科技创新州(市/厅)级排名第3-4名,分数依次为8分和6分;排名为“其它”的设置了累计最高分,如科技创新国家级排名其它最高10分;在项目中如不能体现排序,可以按照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分。5.二级指标中“生态环境监测报告”,每提供1年的监测报告得7分,n代表任职期间出具监测报告的年度数量,以加盖CMA章的正式监测报告为准,凡参与采样、分析、报告编制、审查、签字的人员皆可得分。6.二级指标中“省(部)级采纳或批示”是指印发、颁布实施或省(部)级领导书面批示指示。7.执业能力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测/检测项目”指以任职期间持有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项目计算,包含分析类(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以及自动监测运维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综合分析与评价、生态遥感监测与评价等)三类。事业单位按省级及以上环境监测主管机构所发证书计算,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省级及以上环境监测主管机构或省级及以上环境监测(检测)行业协会发证书计算;“内审员”按照任职期间是否持有内审员证书评判。8.在“业绩和能力”指标中,同一项目只能赋一次分。9.在“成果与奖项”中,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奖,不管排名,一律得30分。科技成果奖和工程技术成果奖的术语解释详见本《标准条件》附则第二十五条中第(六)点。—32—10.量化赋分单项分值为参考标准,可综合考虑业绩复杂难易程度、成果原创性、前瞻性、公认度、实践应用价值及“与履职经历相符性”等酌情加减赋分。11.一级指标“减分项”自评分失实,是指自评分与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的情况。对于严重失实的情形,可将其严重失实对应的“一级指标”得分计为零分,如论文自评分严重失实,一级指标“著作、论文”这一项记零分。严重失实情形参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2016)》要求执行,具体为(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与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33—附件2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评价表姓名单位得分申报类别正常申报□转评申报□破格申报□其他□申报专业所学专业现职年限量化赋分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四级指标分值打分说明自评分专家评分业绩与能力(累计最高50分)科技创新(累计最高50分)国家级第1-3名28-24n依次减2第4-8名20-12n依次减2其他5n最高10分省(部)级第1-3名20-16n依次减2第4-6名12-8n依次减2其他3n最高9分州(市/厅)级第1-2名14-12n第3-4名8-6n其他2n最高6分小计工程咨询监测(累计最高50分)国家级项目或大型项目第1-3名20-16n依次减2第4-8名12-4n依次减2其他3n最高9分省(部)级项目或中型项目第1-3名16-12n依次减2第4-6名8-4n依次减2其他2n最高6分州(市/厅)级项目或小型项目第1-2名8-6n第3-4名3-2n其他1n最高6分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转化第1-3名16-12n依次减2第4-6名8-4n依次减2—34—应用业绩与能力(累计最高50分)其他2n最高6分生态环境质量/体系文件/应急/调查/核查/评估/技术咨询/规划等方案及各类技术报告第1-2名6-4n第3-4名3-2n其他1n最高6分小计标准规范(累计最高50分)国家(行业)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测方法第1-3名20-16n依次减2第4-8名12-4n依次减2其他3n最高9分省级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第1-3名16-12n依次减2第4-6名8-4n依次减2其他2n最高6分其他地方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第1-2名8-6n第3-4名3-2n其他1n最高6分小计技术支持报告(累计最高50分)省(部)级采纳或批示第1-3名12-8n依次减2第4-6名6-4n其他2n最高6分州(市)级采纳或批示第1-2名8-6n第3-4名4-3n其他2n最高6分县(市/区)级采纳或批示第1名5n其他1n最高3分小计其它业绩(10分)能体现能力与业绩的其他内容0-10按复杂难易程度赋分成果与获奖(累计最高40分)获奖(累计最高40分)科技成果奖国家级第1名40第2-5名36-28n依次减2第6-9名24-18n其他12n最高20分—35—成果与获奖(累计最高40分)获奖(累计最高40分)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第1名35n第2-3名30-28n第4-6名25-21n依次减2其他10n最高15分二等奖第1名30n第2-3名25-23n第4-6名20-16n依次减2其他5n最高15分三等奖第1名24n第2-3名18-16n第4-6名13-9n依次减2其他3n最高9分州(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20n第2-3名17-15n第4-5名10-8n其他3n最高9分二等奖第1名18n第2-3名15-13n第4-5名8-6n其他2n最高6分三等奖第1名15n第2-4名12-8n依次减2其他1n最高3分工程技术成果奖省级以上第1-3名12-8n依次减2其他1n最高3分州(市、厅)级第1-2名8-6n其他0.5n最高2分小计—36—成果与获奖(累计最高40分)专利(累计最高20分)发明第一发明人第1名12n主要发明人第2-6名10-2n依次减2实用新型第一发明人第1名3n主要发明人第2-3名2-1n软件著作权第一发明人第1名3n主要发明人第2-3名2-1n小计著作、论文(累计最高25分)专著主编第1名15n副主编第2-4名12-8n依次减2参编其他2n最高6分SCI或EI收录期刊第一或通迅作者12n其他作者第2-4名7-3n最高7分核心期刊第一或通迅作者9n其他作者第2-4名5-1n最高5分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第一或通迅作者3n其他作者第2-4名1n最高6分小计其他(10分)其他业绩与成果的综合评判(如创新性、服务决策价值、实践应用价值)0-10按实用价值赋分合计附加项(累计最高10分)行业影响力(累计最高5分)学科领域知名度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入选国家人才计划5SCI、EI、核心期刊编委或特约审稿人5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3省(部)级以上行业专家库成员2学术带头人或入选省级人才计划2学会、协会学术性聘任1专业水平公认度(累计最高5分)学术报告国际会议2n全国会议1n—37—附加项(累计最高10分)执业能力(6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数量n)2n最高6分个人荣誉(5分)先进个人、优秀党员、劳动模范等(含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表彰(同年度就高计一次,不同年度可累加)省(部)级别3n州(市/厅)级2n县(市/区)级1n工龄(5分)在环境领域的工作年限n为工作年限减251n0-5分减分项(-10分)自评分失实(-10)-0合计打分说明1.一级指标中“业绩与能力”和“成果与获奖”均要求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的。2.一级指标中“科技创新”项目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如科技部的项目属于国家级,科技厅的项目属于省级,州市科技局的项目属于州(市/厅)级,各层级项目的子课题降一级;一级指标中“工程咨询监测”项目中国家级项目指发改委立项的项目,省发改委的项目属于省级,州市发改委的项目属于州(市/厅)级;一级指标中“工程咨询监测”项目中大、中、小型项目划分详见本《标准条件》附则第二十五条中“(十三)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划分标准”。3.评价指标和一级指标均设置单项累计最高分,如科技创新累计最高50分。4.n为对应项的数量;名次递减项,按差值依次递减,如科技创新国家级排名1-3名,分数依次是28分、26分和24分;科技创新州(市/厅)级排名第3-4名,分数依次为8分和6分;排名为“其它”的设置了累计最高分,如科技创新国家级排名其它最高10分;在项目中如不能体现排序,可以按照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评分。5.二级指标中“省(部)级采纳或批示”是指印发、颁布实施或省(部)级领导书面批示指示。6.在“业绩和能力”指标中,同一项目只能赋一次分。7.科技成果奖和工程技术成果奖的术语解释详见本《标准条件》附则第二十五条中第(六)点。8.附加项的执业能力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38—9.量化赋分单项分值为参考标准,可综合考虑业绩复杂难易程度、成果原创性、前瞻性、公认度、实践应用价值及“与履职经历相符性”等酌情加减赋分。10.一级指标“减分项”自评分失实,是指自评分与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的情况。对于严重失实的情形,可将其严重失实对应的“一级指标”得分计为零分,如论文自评分严重失实,一级指标“著作、论文”这一项记零分。严重失实情形参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2016)》要求执行,具体为(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与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7月12日印发资料来源:http://hrss.yn.gov.cn/NewsView.aspx?NewsID=53510&ClassID=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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