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
测、考核奖惩体系。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
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对所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开展环境影响因素识别、风险点排查和隐患治理,防范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低碳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发挥绿色低碳消费引领作用,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
绿色管理,扩大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
建立健全绿色采购管理制度,推进绿色供应链转型。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
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
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高效开发利用化石能源,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推
进能源结构清洁化、低碳化;积极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清洁
生产审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扰动,积极开展
生态修复。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
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工作,严格
遵守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
定。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
政府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要求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如实规范披露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加强边督边改、督察问责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