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新能源汽车。
(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新能源
汽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七)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
免赔额
第十二条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
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
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
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
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
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
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
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
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