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排污权无偿使用,是指排污权依法通过核定取得排污权指
标,且无需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行为。
第六条 现有项目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前,污染物总量指标已
通过确认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后,
新建设需办理污染物总量确认手续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
进行,其他场所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
台”),是指由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
交易中心搭建并运营的,从事排污权交易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受市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排污权交易指导、排污权申报、登记确认、
排污权证的发放与管理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各县(区)、开发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内排污权管理的相
关工作。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储备
第十条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载
明的为准,初始排污权将根据执行排放标准的更新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