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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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
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
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
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碳普惠体系
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方相关法律、政策,遵循“目标引领、市场运作、精简便捷、
惠民利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系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的设计
建设、监督管理,负责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以下
简称“方法学”)审核、碳普惠减排项目审核及管理、以及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的签发等。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指导方法学开发,引
导项目开发和场景创建,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
等社会力量提供减排量消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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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管理运营机构】 上海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上
海市碳普惠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碳普惠管理中心”)的组
建,承担方法学、碳普惠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
碳普惠减排场景(以下简称“减排场景”)的备案及减排量
管理。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负责
上海市碳普惠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碳普惠运营中心)的
组建,承担减排场景的审核、建设、运营及维护,碳积分管
理,碳积分商城的运营,负责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
下简称“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的建设。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生态环境局组
建,对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备案申请及减排量创建
申请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等公共信息平台搭建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用于减排项目、
减排场景的管理,减排量及碳积分的创建、划转、转换、注
销等。
上海环交所为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减排量集中交易的
平台。
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用于个人减排行为、减排量
及碳积分的记录。
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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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碳市场交易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同步记录减排量交易
更、注销等信息。
第八条 【碳普惠账户】碳普惠账户是各市场参与主体
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
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可开立
机构账户,用于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备案申请及减排量管理;
个人可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管理减排量和碳积分。
同一主体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减排场景开发主体
务平台、上海碳市场交易平台开立的账户需建立链接并保持
联通,以实现减排行为、减排量、碳积分等相关数据的互通。
第九条 【配套政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本办法制定运
行管理相关细则,包含方法学开发指南,明确方法学开发的
基本原则、备案申请、评审登记等流程;减排项目及减排场
景开发细则,明确各参与主体开立账户、建设减排项目和场
景等相关流程和要求;碳积分管理规则明确减排行为量化、
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及碳积分流转、使用、注销等流程;减
排量交易规则用于规范参与主体开展减排量交易的行为。
第十条
机制,根据碳普惠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完善各项细则,修订
方法学,优化管理流程。
1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新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保障上海市碳普惠体系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上海市碳普惠体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政策,遵循“目标引领、市场运作、精简便捷、惠民利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是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上海市碳普惠体系的设计、建设、监督管理,负责配套政策制定、碳普惠方法学(以下简称“方法学”)审核、碳普惠减排项目审核及管理、以及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的签发等。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指导方法学开发,引导项目开发和场景创建,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机构、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减排量消纳渠道。2第五条【管理运营机构】上海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上海市碳普惠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碳普惠管理中心”)的组建,承担方法学、碳普惠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碳普惠减排场景(以下简称“减排场景”)的备案及减排量管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负责上海市碳普惠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碳普惠运营中心”)的组建,承担减排场景的审核、建设、运营及维护,碳积分管理,碳积分商城的运营,负责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的建设。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生态环境局组建,对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备案申请及减排量创建申请提供评估意见。第七条【基础设施】碳普惠运营中心依托“随申办”等公共信息平台搭建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用于减排项目、减排场景的管理,减排量及碳积分的创建、划转、转换、注销等。上海环交所为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减排量集中交易的平台。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用于个人减排行为、减排量及碳积分的记录。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及上3海碳市场交易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同步记录减排量交易、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八条【碳普惠账户】碳普惠账户是各市场参与主体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可开立机构账户,用于减排项目、减排场景备案申请及减排量管理;个人可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管理减排量和碳积分。同一主体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上海碳市场交易平台开立的账户需建立链接并保持联通,以实现减排行为、减排量、碳积分等相关数据的互通。第九条【配套政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本办法制定运行管理相关细则,包含方法学开发指南,明确方法学开发的基本原则、备案申请、评审登记等流程;减排项目及减排场景开发细则,明确各参与主体开立账户、建设减排项目和场景等相关流程和要求;碳积分管理规则明确减排行为量化、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及碳积分流转、使用、注销等流程;减排量交易规则用于规范参与主体开展减排量交易的行为。第十条【动态评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根据碳普惠体系实际运行情况,完善各项细则,修订方法学,优化管理流程。4第二章方法学管理第十一条【方法学分类】方法学作为量化减排行为的依据,分为项目方法学和场景方法学。场景方法学需包含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规则。第十二条【方法学原则】方法学应具有应用简便、示范效应强等特点,需明确减排行为的记录和量化规则、减排量核算边界,遵守避免重复计算等要求。第十三条【开发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应依据方法学开发指南自主开发。第十四条【评审备案】方法学开发主体应依据方法学开发指南向碳普惠管理中心提交备案申请,由碳普惠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后予以公示和备案。第三章减排项目备案及场景建设管理第十五条【项目及场景分类】市生态环境局基于减排量额外性、减排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综合效益划分不同减排项目及减排场景类别。第十六条【减排项目备案】项目开发主体应依据减排项目开发细则向碳普惠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减排项目备案,由碳普惠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技术评估、出具评估意5见,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予以公示和备案。第十七条【减排场景备案】场景开发主体应依据减排场景开发细则向碳普惠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减排场景备案,由碳普惠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推荐意见,经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后予以公示和备案。第十八条【减排项目及场景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减排项目及减排场景运行情况评估,未通过评估的项目及场景须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未通过的取消减排项目、减排场景资格。第四章减排量及碳积分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减排量创建】减排项目开发主体应依据减排项目开发细则向碳普惠管理中心提交项目减排量创建申请。碳普惠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估并审核评估意见,经审核后予以创建。市生态环境局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项目减排量进行核证。第二十条【场景减排量创建】经个人授权的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向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报送个人减排行为数据,碳普惠运营中心依据场景方法学向个人签发减排量。第二十一条【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个人持有的减排量可按照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规则,转换为碳积分。6第二十二条【场景减排量划转】个人实现减排量变现、碳积分兑换权益后,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和权益提供主体可依据减排场景开发细则申请减排量划转,经审核后予以划转。第二十三条【减排场景信息披露】减排场景开发主体应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碳普惠运营中心提交并披露场景减排量、碳积分、参与主体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五章减排量交易管理第二十四条【交易主体】符合规定的企业、组织、机构、个人等(以下称“交易主体”)可进行减排量交易。第二十五条【交易平台】上海环交所负责减排量交易,制定交易规则并对减排量交易行为及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交易产品】交易品种为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登记的减排量或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的其他产品。第二十七条【交易方式】减排量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第六章减排量及碳积分消纳第二十八条【碳市场履约】上海市纳管企业可使用减排量抵销上海市碳排放配额清缴,抵销规则将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自愿碳中和】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社会7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自愿购买并注销减排量,用于抵销自身运营或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积极承担、履行社会与环境责任;鼓励各社会主体自愿捐赠减排量,形成低碳公益的良好氛围。第三十条【碳积分使用】个人可在碳积分商城、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等渠道使用碳积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业机构等与碳普惠运营中心共同拓展碳积分使用渠道、丰富激励形式、加大激励力度,促进碳普惠体系可持续发展。第三十一条【减排量及碳积分注销】减排量及碳积分一经使用即在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注销,不可重复使用。第七章区域合作第三十二条【长三角区域联建】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碳普惠试点建设为基础,加强长三角区域碳普惠互联互通,积极引导长三角区域碳普惠进入上海碳市场,为长三角减排量提供消纳渠道。第三十三条【对口帮扶和协作】依托上海碳普惠体系,对条件较为成熟的对口帮扶和对口协作地区,探索在方法学开发、项目及场景创建、减排量消纳渠道等领域的合作模式。鼓励针对乡村振兴地区的支援型碳普惠开发,设置优先消纳条件、提升激励力度。8第三十四条【跨区域联建】持续推进与地方碳普惠机制的对接与联建,吸引其他各地区实现规则共建、方法学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第八章监督、激励及管理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碳普惠管理和运营中心依托平台和官方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方法学、减排项目、减排场景、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参与主体责任】对违反或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碳普惠管理及运营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按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个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经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取消参与碳普惠市场的资格,收回已签发的减排量,并进行体系内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不实、出现重大错误的评估结果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监督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向市生态环境局或有关部门举报碳普惠体系建设及运营过程9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应针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举报人,同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八条【激励措施】增强政策协同性,探索结合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对减排效益良好的企业评先评优,提供资金安排优先等。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普惠绿色投融资服务,为减排效益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公益组织建立碳普惠专项基金,为上海市碳普惠体系可持续运行提供资金支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碳普惠:碳普惠是通过方法学及场景设计,将中小微企业与个人的碳减排行为进行量化、记录,并通过交易变现、政策支持、商业奖励等消纳渠道实现其价值,以引导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向引导机制。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指对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上海市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系统中登记的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碳积分:个人通过参与减排场景所获得的减排量根据相应的转换规则转换得到的积分。碳普惠减排项目:是指符合碳普惠方法学要求、经备案10可产生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项目。个人减排场景:是在衣、食、住、行、用等个人生活领域,符合碳普惠方法学要求、经备案,可产生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场景。方法学:指用于减排量核算、减排量与碳积分转换等的技术文件,是减排项目开发及减排场景创建的依据和标准。项目方法学:指开发中小规模项目、核算项目减排量的方法学。场景方法学:指开发个人减排场景、核算场景减排量的方法学。碳积分转换规则:指个人持有的减排量转换为碳积分的依据和标准。减排量核算边界:指方法学开发过程中明确的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建设、运行的地理位置及相较于基准线情景的减排行为。避免重复计算:指经备案的减排项目和减排场景,不得参与国内外其他针对碳减排的激励机制。额外性: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情景是额外的。基准线情景:指在没有实施减排行为时,核算边界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真实可靠的替代情景,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普遍性做法或平均水平作为基准。11减排量创建:指经备案的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所产生减排量的量化过程。减排场景开发主体:指为个人提供实施减排行为场所或设施并承担减排场景创建与运维、数据记录与报送等责任的主体。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业务平台:指减排场景开发主体为满足个人低碳行为实施需求、提供开放的扩展接口以快速响应减排行为数据需求及碳积分权益兑换的系统平台。权益提供主体:指为个人提供权益的主体。碳积分商城:指由碳普惠运营中心负责搭建的碳积分权益兑换商城。第四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解释。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资料来源:https://sthj.sh.gov.cn/hbzhywpt5081/hbzhywpt5104/20230119/95ba7b10f0be42659238e4b6b87941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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