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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社会监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
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
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两级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开展社会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进一步防范弄
虚作假行为,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上海市环
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
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上海
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开
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社会监测机构日常自查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对开展环境监测设备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
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编制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