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5年第二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1辽宁省2025年第二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持续加快清洁能源强省建设步伐,构建绿色低碳现代能源体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推进灾后重建、债务化解、雪上运动中心建设等重点事项,大石化搬迁等央地合作战略协议,以及支持新增基础保障性电源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辽宁省2025年第二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如下:一、总体规模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有关地市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2025年第二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1060万千瓦,其中风电760万千瓦,光伏发电300万千瓦,全部用于支持无补贴风电光伏项目建设。1060万千瓦建设规模分解下放到沈阳市(140万千瓦风电)、大连市(300万千瓦滩涂光伏)、抚顺市(95万千瓦风电)、阜新市(120万千瓦风电)、辽阳市(40万千瓦风电)、2铁岭市(120万千瓦风电)、朝阳市(90万千瓦风电)、盘锦市(100万千瓦风电)和葫芦岛市(55万千瓦风电)。以上建设规模均一次性落实到项目业主。二、基本要求1.有关市要坚持市场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竞争方式从申报单位中优选综合实力强的项目业主参与本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2.申报单位以单一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主体的控股方具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能力和运营管理经验,资金实力可满足申报容量总投资要求。3.新增风电项目单体规模至少1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单体规模至少10万千瓦,且场址不存在土地、环保、林草、军事和文物等方面问题。4.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于2025-2026年启动建设,在满足相关条件后,最晚于2030年并网。5.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参照《辽宁省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宁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0〕253号)有关政策,促进全省新能源科学消纳、合理利用,根据我省未来新型储能布局,以共享储能电站等方式落实项目调峰责任。6.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三、有关工作程序1.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3政策以及上述基本要求组织开展竞争配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最晚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优选出的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规模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未报送视为自愿放弃项目建设规模。2.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重点工作任务目标,优化项目设计,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做好和自然资源、生态、林草等部门的沟通衔接。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结合消纳能力,科学安排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布局、投产时序和消纳方向,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取消配置结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四、保障措施1.有关市要切实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定期上报工作进展。2.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擅自变更等违规行为。有关市要督促项目业主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3.省电力公司要同步推进新能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做好接网和消纳保障工作,确保网源协调发展。4.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有关市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和开工建设情况,实行建设计划动态调整。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进度的,取消项目建设计4划;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延后的,需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延期。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2025年4月日抄报: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沈阳市、大连市、抚顺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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