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四川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本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确保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本着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供氢装置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以及制氢加氢一体站。加氢合建站包括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氢合建站除加氢站外,其它加油加气等仍从其原有规定。第四条【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加氢站实施监督管理,企业自用型加氢站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自用型加氢站实施备案及—2—日常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协同推进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加氢站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规定。(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加氢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房建工程质量监督及并联竣工验收等工作。燃气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加氢站运营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加氢站是否满足运营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规范加氢站的服务行为。(其他牵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加氢站布局方案,制定促进加氢站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监控加氢站化学品。(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氢站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对加氢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开展加氢站运营安全评价,组织指导协调加氢站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应急救援,并依法牵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及办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立项建设审批(备案)等工作,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3—(六)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氢能领域科技攻关,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七)公安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加氢站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并加强指导、监督。(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及规划许可。(九)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事中事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经营资质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人防审批及验收等工作。(十二)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十三)消防救援部门对加氢站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企业责任】加氢站运行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将加氢站安全运营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氢气供应安全负责,加强对加氢站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4—第二章布局和建设第六条【布局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源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确定全省年度加氢站布局方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氢能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加氢站建设布局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建设用地】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有加油(气)站内改(扩)建加氢设施,应当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规范标准。已经纳入规划的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服务业用地(高速服务区和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第八条【站点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四川省一般建设项目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的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相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