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促进我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我省能源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黔发改环资〔2023〕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条例,结合我省能源领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能源领域节能审查机关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2—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能源局负责制定并公开能源领域节能审查服务指南,列明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对全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州)能源领域节能审查机关按照省能源局制定的服务指南负责辖区内项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第六条新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能源行业“两高”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能源局负责。新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3000吨标准煤—3—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新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报告管理制度。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能源领域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第三章节能审查第七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4—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