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晋环函〔2024〕1042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试点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太原市、晋中市、忻州市、吕梁市、阳泉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以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印发后,各试点城市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我厅组织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试点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城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附件:试点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1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2—附件试点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发挥试点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探索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提供经验借鉴。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创新、大胆尝试,为持续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程序、推动企业环境信用水平整体提升奠定坚实基础。(二)严格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企业环境守信和失信行为,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3—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渠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原则,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增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诚信治理格局。(四)注重信用修复。保障环境失信主体合法权利,引导环境失信企业通过积极整改,消除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修复环境信用,激发环境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三、试点范围和期限(一)试点范围太原市、晋中市、忻州市、吕梁市、阳泉市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支持和鼓励试点市辖区范围内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其他企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二)试点期限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四、信用等级初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初始环境信用分值—4—为100分。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根据评分从高到低分为A级企业(以绿牌标识)、B级企业(以蓝牌标识)、C级企业(以黄牌标识)、D级企业(以黑牌标识)四个等级。其中:(一)A级企业(绿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100分(含)以上;(二)B级企业(蓝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80分(含)—100分;(三)C级企业(黄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80分或累计3次被评为B级的企业;(四)D级企业(黑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60分以下或累计3次被评为C级的企业。五、评价程序(一)参评企业通过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企业端上传本企业环境信用基础信息。试点城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奖罚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违法违规、获得表彰等信息以法律文书、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确认。(二)试点城市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依据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和《企业环境信用记分标准》(见附件1)核算分值,环境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实行动态记分制,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5—(三)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