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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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说 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
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立足新发
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疏解非首
都功能,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优化
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
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和国家要求,依据国家《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
门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018 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目录》管理方式
(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编制。《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
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者新迁
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
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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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全市
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基础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
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
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目录》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者
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
其规定。经国家或者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者行业,
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急保障项目
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目录》执行机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
织及个体工商户,可以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
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对照
《目录》进行自查。区两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
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
(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
革委,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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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
京调查总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
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跟
踪评估等工作。
(四)《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是
,,
度总结、信息交流等。《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
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
议定事项,指导各区严格执行《目录》;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
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之间的沟通协作。
(五)针对《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建
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
,,
政府决策,并进行解释说明。
(六)《目录》管理措施除外项内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
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
,,
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以组织论
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
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向《目录》联席会议办公
室书面报备
-1-附件1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疏解非首都功能,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国家要求,依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目录》管理方式(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2-(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基础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二、《目录》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国家或者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者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三)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急保障项目、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三、《目录》执行机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可以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3-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跟踪评估等工作。(四)《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是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等。《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区严格执行《目录》;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之间的沟通协作。(五)针对《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参加的协商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重大事项上报市政府决策,并进行解释说明。(六)《目录》管理措施除外项内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各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以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向《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备。-4-(七)《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八)《目录》(年版)自发布日起生效。(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5-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一)(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农、林、牧、渔业(01)农业禁止新建和扩建:(0149)其他园艺作物种植中的草皮种植禁止类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03)畜牧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和休闲观光等农业经营项目除外;禁养区外保障城市“菜篮子”供应的现代化养殖业除外)限制类(04)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041)水产养殖(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和休闲观光等农业经营项目除外;禁养区外保障城市“菜篮子”供应的现代化养殖业除外)限制类采矿业——禁止新建和扩建〔(1200)其他采矿业中的地热资源开采除外〕限制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制造业(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13)农副食品加工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本地出产的鲜活农副食品加工除外;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农副食品和符合卫生规范的现场制作类经营除外;口岸功能区除外;现有企业向本市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内转移的除外;(1361)水产品冷冻加工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口岸办)(14)食品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食品制造除外;为连锁餐饮、超市、便利店提供主食、副食、调料等配送的中央厨房和食品制造除外;符合卫生规范的现场制作类经营及营养食品制造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现有企业向本市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内转移的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1515)葡萄酒制造除外〕禁止类(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6-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制造业(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16)烟草制品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禁止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7)纺织业禁止新建和扩建(保障城市基本运行和应急的纺织制成品制造除外)限制类(18)纺织服装、服饰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禁止类(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禁止类(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禁止类(21)家具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限制类(22)造纸和纸制品业禁止新建和扩建〔(223)纸制品制造除外〕禁止类(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禁止新建和扩建〔(2311)书、报刊印刷除外;(2312)本册印制除外;(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2320)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除外;(2330)记录媒介复制除外〕限制类(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禁止新建和扩建〔(254)生物质燃料加工中保障城市运行的废弃物处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限制类(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7-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制造业(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保障城市运行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保障医院、科研机构、重点企业应用的气体生产除外;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制造和为氢能配套制造除外;为航空航天、军工、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等配套制造除外。(262)肥料制造中本地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处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和(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中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制造除外;为航空航天、军工、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等配套制造除外。(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中涉及城市医疗、应急保障类产品除外;入驻市级以上开发区或者产业园区的化妆品生产项目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7)医药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5)兽用药品制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除外;持有新兽药注册证书的非原料药制造除外)限制类(28)化学纤维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282)合成纤维制造中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制造除外,为航空航天、军工、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等配套制造除外;(283)生物基材料制造除外〕限制类(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制造除外;为航空航天、军工、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等配套制造除外)限制类(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8-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制造业(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禁止新建和扩建〔(3021)水泥制品制造和(3022)砼结构构件制造中为城市运行配套、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的项目除外;(304)玻璃制造、(305)玻璃制品制造、(306)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8)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和(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制造除外;为航空航天、军工、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等配套制造除外;(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禁止新建和扩建〔(313)钢压延加工中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制造除外;为航空航天、军工、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等配套制造除外〕限制类(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制造除外;为航空航天、军工、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国家重大专项和工程等配套制造除外)限制类(33)金属制品业禁止新建和扩建〔(3311)金属结构制造中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装配式建筑除外;(33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和(334)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中的新材料制品制造除外;(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中新材料制品及新材料装备制造除外〕限制类(34)通用设备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数控设备制造除外;(3444)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除外;(3445)液力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除外;(3446)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除外;(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除外;(348)通用零部件制造中复合材料制品制造除外;(3491)工业机器人制造除外;(3492)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除外;(3493)增材制造装备制造除外〕限制类(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9-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制造业(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35)专用设备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节能环保、数控设备制造除外;(3562)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除外;(3563)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除外;(358)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除外;(359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外;(3592)地质勘查专用设备制造除外;(3595)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除外;(3596)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除外;(3597)水资源专用机械制造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36)汽车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3611)汽柴油车整车制造中自主品牌乘用车、高端品牌整车、产品结构升级和布局优化除外;(3612)新能源车整车制造除外;(36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除外;(363)改装汽车制造中兼并重组、产品结构与企业布局调整升级除外;(367)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动力总成系统、汽车电子、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制造除外〕限制类(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3711)高铁车组制造中涉及国家和本市鼓励发展的智能轨道装备项目除外;(3714)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除外;(3715)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除外;(3716)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除外;(372)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除外;(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除外〕限制类(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381)电机制造中涉及节能环保、数控设备制造除外;(3813)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除外;(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除外;(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除外;(3849)其他电池制造除外;(3874)智能照明器具制造中涉及节能环保、数控设备制造除外;(3891)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除外;(3899)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中节能环保、数控设备制造除外〕限制类(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10-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制造业(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3982)电子电路制造中的印刷电路板禁止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41)其他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禁止类(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含废弃油脂)垃圾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场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设施等保障城市运行及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除外;五环路外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除外;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置利用项目除外〕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411)火力发电(保障城市应急备用、调峰和基本运行的项目除外)(4412)热电联产(保障城市应急备用、调峰和基本运行的项目除外)(4414)核力发电(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中燃煤、燃油热力生产,燃气独立供暖系统(不具备可再生能源供热条件的除外)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批发和零售业(51)批发业禁止新建和扩建: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符合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对城市运行及民生保障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相关布局要求的(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52)零售业禁止新建和扩建: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符合规划的农产品零售市场等对城市运行及民生保障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除外)(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中未列入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限制类市商务局禁止新建和扩建:(5296)生活用燃料零售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经区政府批准进行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资源整合的除外)市城市管理委(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11-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道路运输业禁止新增或者迁入车辆:(5414)公共自行车服务中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限制类市交通委禁止新设立或者迁入业户(含车辆):(5431)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使用氢能、新能源车辆的业户除外)市交通委(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禁止新建和扩建:(5910)装卸搬运中未列入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符合相关规划的物流基地,口岸功能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场所除外)(5990)其他仓储业中未列入相关规划的物流仓储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城市物流配送节点、再生资源回收仓储、快递分拣(分拨)中心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邮政管理局住宿和餐饮业(61)住宿业禁止在人防工程内从事住宿业禁止类市人防办(62)餐饮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污染的饮食服务限制类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禁止新建和扩建:(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符合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的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禁止新建和扩建:(6550)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中的数据中心(符合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的除外)(6591)呼叫中心限制类(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12-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房地产业(70)房地产业禁止新建:(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容积率小于1.0(含)的住宅项目(历史文化保护区、平房区按院落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但禁止建设独户独栋类房地产项目)限制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中,禁止京外中央企业总部新迁入限制类市商务局禁止新设立:(7223)市场管理服务的市场主体(符合规划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等对城市运行及民生保障发挥重要作用的市场主体除外)市商务局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8030)洗染服务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污染的服装干洗限制类市生态环境局禁止新建、扩建、新设立:(8051)洗浴服务中的高档洗浴场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811)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色漆使用水性漆且喷漆和喷枪清洗环节密闭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的机动车维修除外)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污染的机动车维修限制类市生态环境局(适用于全市范围的基础措施)-13-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教育(83)教育(8336)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不再新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办学规模不再新增占地面积不再增加建筑面积(8341)普通高等教育:不再新设立或新升格普通高等学校不再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规模(包括实有办学规模和国家批复办学规模)(8342)成人高等教育:不再扩大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考助学的面授教育规模不再新增招收京外生源为主的成人教育机构和办学功能(839)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不再新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再扩大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考助学的在京面授教育办学规模限制类市教委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市人防办卫生和社会工作(85)社会工作禁止在不具备无障碍设施的人防工程内设立残疾人活动场所限制类市人防办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6)新闻和出版业禁止新建和扩建:(8621)图书出版中采用丝网印刷技术的出版物印刷,以及作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丝网印刷限制类市委宣传部(89)体育禁止新建和扩建:(8930)健身休闲活动中的高尔夫球场禁止类市发展改革委(90)娱乐业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立游乐厅、儿童活动场所、网吧禁止类市人防办(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14-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1.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农、林、牧、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环境绿化除外)限制类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禁止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411)火力发电(4415)风力发电(不产生噪声污染的分散式风力发电除外)(4420)电力供应中,城市道路范围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新设置架空线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51)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除外)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建筑业注册地在首都功能核心区,不具备建筑业资质的企业,禁止新增加或者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吸收建筑业资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企业生产环节不在首都功能核心区的除外;服务于国家重大外交功能,并已签订工程合同和合作协议的除外;已经取得国家或者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资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调整期限内的除外)限制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发和零售业(51)批发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禁止类市商务局(52)零售业禁止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符合规划的民生保障项目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禁止新设立: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除外)市应急管理局(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15-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道路运输业禁止新设立或者迁入业户(含车辆):(5431)普通货物道路运输(5432)冷藏车道路运输(5433)集装箱道路运输(5434)大型货物道路运输(543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禁止新建和扩建:(544)道路运输辅助活动中省际公路客运枢纽站禁止类市交通委(55)水上运输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水上娱乐活动除外;符合大运河文化带保护传承利用的项目除外)限制类市交通委(56)航空运输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禁止类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空铁办)(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物流仓储设施〔符合相关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节点、再生资源回收仓储、服务居民生活的末端配送网点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0)邮政业禁止新建和扩建:(6010)邮政基本服务(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机要通信处理场所、纳入相关规划的邮件处理场所除外)(6020)快递服务(承担快递寄递、便民服务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智能快件箱和快递服务站运营企业,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快递处理场所除外)限制类市邮政管理局(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16-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住宿和餐饮业(61)住宿业禁止新增住宿业(精品酒店或者主题酒店、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除外)限制类市文化和旅游局(62)餐饮业禁止新增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房屋规划用途为“餐饮服务”除外;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并符合餐饮用房相关规定的除外)禁止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燃料从事商业性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场所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污染等影响的项目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禁止新建和扩建:(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禁止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禁止新建和扩建:(6550)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中的数据中心禁止类房地产业(70)房地产业(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禁止新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住宅类项目(棚户区改造、危房及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除外)禁止新建酒店、写字楼等大型公建项目限制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7030)房地产中介服务禁止新设立或者迁入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市场主体(7040)房地产租赁经营禁止新设立或者迁入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17-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中,禁止京外中央企业总部新迁入;严控新设立或新迁入市属国有企业总部,严控市属国有企业在首都功能核心区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实施重组的企业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禁止新建:(728)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中的展览类设施(服务于国家重大外交功能、符合规划及相关要求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禁止新设立或者迁入:(7291)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中旅行社服务网点市文化和旅游局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8010)家庭服务、(8040)理发及美容服务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经营规范要求的(813)家用电器修理限制类市商务局教育(83)教育(8341)普通高等教育:不在原校址基础上向周边扩展,不再新增占地面积严控新增建筑面积(存在安全隐患的除外)限制类市教委(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18-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卫生和社会工作(84)卫生禁止新设(841)医院、门诊部和诊所(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仅提供对内服务的门诊部、诊所以及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举办的中医诊所除外);不再批准增加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总量和建设规模(现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原址翻建且不增加编制床位总量和地上建筑面积的除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医疗机构在规划建设新院区时,应适当压缩首都功能核心区的编制床位数量限制类市卫生健康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娱乐业禁止新建和扩建:(9011)歌舞厅(9012)电子游艺厅(9013)网吧禁止类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1)中国共产党机关禁止新设立或新迁入市属单位禁止类市委编办、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92)国家机构禁止类(93)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禁止类(95)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禁止新设立或新迁入:非紧密型行政辅助服务功能,包括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培训机构、学术类社团、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等限制类(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四区)-19-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2.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四区)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农、林、牧、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环境绿化除外;规划耕地上发展种植业除外)限制类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研发、中试、设计、技术服务、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符合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划的项目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411)火力发电(保障城市应急备用、调峰的项目除外)(4415)风力发电(不产生噪声污染的分散式风力发电除外)(4420)电力供应中,在五环路以内城市道路范围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新设置架空线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51)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除外)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建筑业注册地在城四区,不具备建筑业资质的企业,禁止新增加或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吸收建筑业资质(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企业生产环节不在中心城区的除外;服务于国家重大外交功能,并已签订工程合同和合作协议的除外;已经取得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资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调整期限内的除外)限制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四区)-20-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批发和零售业(51)批发业禁止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限制类市商务局(52)零售业东、西、北四环和南三环路以内,禁止新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符合规划的民生保障项目除外)限制类禁止新设立: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除外)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道路运输业禁止新设立或者迁入业户(含车辆):(5431)普通货物道路运输(5432)冷藏车道路运输(5433)集装箱道路运输(5434)大型货物道路运输(543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禁止新建和扩建:(544)道路运输辅助活动中省际公路客运枢纽站禁止类市交通委(55)水上运输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水上娱乐活动除外;符合大运河文化带保护传承利用的项目除外)限制类市交通委(56)航空运输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符合国家相关规划要求的除外)限制类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空铁办)(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禁止三环路内新建和扩建物流仓储设施〔符合相关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节点、再生资源回收仓储、服务居民生活的末端配送网点除外;(5951)谷物仓储中的成品粮仓储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四区)-21-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0)邮政业禁止新建和扩建:(6010)邮政基本服务(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机要通信处理场所、纳入相关规划的邮件处理场所除外)(6020)快递服务(承担快递寄递、便民服务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智能快件箱和快递服务站运营企业,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快递处理场所除外)限制类市邮政管理局住宿和餐饮业(62)餐饮业禁止新增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房屋规划用途为“餐饮服务”除外;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并符合餐饮用房相关规定的除外)禁止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燃料从事商业性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场所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污染等影响的项目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禁止新建和扩建:(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符合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的边缘计算数据中心和算力基础设施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禁止新建和扩建:(6550)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中的数据中心(符合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的边缘数据中心和算力基础设施除外)限制类房地产业(70)房地产业(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东、西、北五环路和南四环路以内,禁止新建酒店、写字楼等大型公建项目(绿化隔离地区符合相关规划、政策的产业项目除外)限制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城四区)-22-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中,禁止京外中央企业总部新迁入;严控新设或新迁入市属国企总部,严控市属国企在城四区新设子公司、分公司(实施重组的企业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禁止新建:(728)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中的展览类设施(服务于国家重大外交功能、国家认定的城区老工业区、符合规划及相关要求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8010)家庭服务、(8040)理发及美容服务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经营规范要求的(813)家用电器修理限制类市商务局教育(83)教育(8341)普通高等教育:不在原校址基础上向周边扩展,不再新增占地面积严控新增建筑面积(存在安全隐患的除外)限制类市教委卫生和社会工作(84)卫生五环路以内,禁止新设三级医院(面向国际交往中心服务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除外);不再批准增加三级医院的编制床位总量;位于城四区的医疗机构在规划建设新院区时,应适当压缩城四区的编制床位数量限制类市卫生健康委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1)中国共产党机关禁止新设立或新迁入市属单位禁止类市委编办、市民政局(92)国家机构禁止类(93)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禁止类(95)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禁止新设立或新迁入:非紧密型行政辅助服务功能,包括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行业协会、研究院所、培训机构、学术类社团、报社、出版社、杂志社等限制类(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北京城市副中心)-23-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3.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北京城市副中心)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农、林、牧、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环境绿化除外)限制类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制造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符合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划的项目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411)火力发电(4413)水力发电(4415)风力发电(不产生噪声污染的分散式风力发电除外)(4420)电力供应中,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新设置架空线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51)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除外)限制类批发和零售业(51)批发业禁止新建和扩建: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符合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对城市运行及民生保障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北京城市副中心)-24-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道路运输业禁止新设立或者迁入业户(含车辆):(5431)普通货物道路运输(5432)冷藏车道路运输(5433)集装箱道路运输(5434)大型货物道路运输(543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禁止类市交通委(55)水上运输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水上娱乐活动除外;符合大运河文化带保护传承利用的项目除外)限制类市交通委(56)航空运输业禁止新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禁止类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空铁办)(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禁止新建和扩建(符合相关规划的城市物流配送节点、再生资源回收仓储、服务于居民生活的末端配送点除外)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60)邮政业禁止新建和扩建:(6010)邮政基本服务(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机要通信处理场所、纳入相关规划的邮件处理场所除外)(6020)快递服务(承担快递寄递、便民服务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智能快件箱和快递服务站运营企业,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快递处理场所除外)限制类市邮政管理局住宿和餐饮业(62)餐饮业禁止新增使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性经营(房屋规划用途为“餐饮服务”除外;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并符合餐饮用房相关规定的除外)禁止以瓶装液化石油气为燃料从事商业性经营禁止使用民用电力从事经营禁止使用居民用水从事经营禁止新建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场所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污染等影响的项目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委(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北京城市副中心)-25-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禁止新建和扩建:(6450)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符合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的边缘数据中心和算力基础设施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禁止新建和扩建:(6550)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中的数据中心(符合北京市数据中心统筹发展实施方案等要求的边缘数据中心和算力基础设施除外)限制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0)居民服务业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8010)家庭服务、(8040)理发及美容服务限制类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81)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禁止新建和扩建:不符合经营规范要求的(813)家用电器修理限制类市商务局(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外的平原地区)-26-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4.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外的平原地区)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420)电力供应中,在规划新城城市道路范围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新设置架空线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51)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除外)限制类教育(83)教育(8341)普通高等教育除疏解项目外,不再新增占地面积限制类市教委(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生态涵养区)-27-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二)(5.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生态涵养区)门类(名称)大类(名称)管理措施禁止/限制主管部门制造业(研发、中试、设计、营销、财务、技术服务、总部管理、调试组装、系统集成等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非生产制造环节除外)禁止新建和扩建(市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除外,但需比照全市范围的制造业管理措施执行;生态红线外的本地自产农产品加工项目除外;利用本地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就地改良土壤的除外;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符合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规划、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除外)限制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委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420)电力供应中,在规划新城城市道路范围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新设置架空线限制类市城市管理委(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禁止新建和扩建:(451)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天然气除外)限制类教育(83)教育(8341)普通高等教育除疏解项目外,不再新增占地面积限制类市教委-28-注释一、首都功能核心区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总面积约92.5平方公里。二、城四区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城四区包括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总面积约1285.5平方公里。三、北京城市副中心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为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约155平方公里。四、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外的平原地区包括通州区(北京城市副中心除外)、顺义区、大兴区以及昌平区和房山区的平原地区。其中:昌平区的平原地区包括城北街道、城南街道、沙河镇、百善镇、南邵镇、东小口镇、北七家镇、小汤山镇、马池口镇、天通苑南街道、天通苑北街道、霍营街道、龙泽园街道、回龙观街道和史各庄街道;房山区的平原地-29-区包括城关街道、良乡镇、拱辰街道、西潞街道、琉璃河镇、窦店镇、石楼镇、长沟镇、阎村镇、长阳镇、新镇街道、迎风街道、东风街道、向阳街道和星城街道。五、生态涵养区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以及昌平区和房山区的山区部分。其中:昌平区划入生态涵养区的部分包括南口镇、兴寿镇、流村镇、崔村镇、阳坊镇、延寿镇和十三陵镇;房山区划入生态涵养区的部分包括周口店镇、大石窝镇、张坊镇、十渡镇、河北镇、韩村河镇、青龙湖镇、佛子庄乡、南窖乡、大安山乡、史家营乡、霞云岭乡和蒲洼乡。六、在途项目指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核部门已受理审核或者办理完成审核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但要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相关规划,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七、应急保障项目指为服务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应急响应阶段及过渡阶段所必须的应急物资项目。八、改造升级项目指在原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或者通过功能疏解和产能转移等,实现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结构优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新增建设规模、不新增能耗和排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0-九、扩建项目指既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十、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提出的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品。十一、清洁燃气无法到达的区域指由于位置偏远等原因,相关专项规划未安排铺设管道天然气的区域。十二、未列入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指未列入本市加油站布局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十三、物流基地指《北京物流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顺义空港、通州马驹桥、平谷马坊、大兴京南、昌平南口、房山窦店等物流基地。十四、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符合相关规划的物流仓储设施相关规划指《北京物流专项规划》等规划。十五、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目录》中的餐饮业不包括单位食堂,即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31-十六、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商业”等从事餐饮业适用规定及办理要求相关规定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京建发〔2019〕336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8〕78号)等。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商业”“商业服务”“商业配套”等拟进行餐饮服务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等审查同意。十七、家庭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家用电器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适用规范及办理规定行业标准规范有《家政服务通用要求》(DB11/T417-2007)、《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规范》(GB/T28841-2012)等。对于生活性服务业品牌连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门店,依据本市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中有关规定办理。十八、商品交易市场设施是指为商品交易有形市场提供经营场所的设施。十九、“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指由国家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评选的“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名师”。-32-二十、邮政营业场所指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即: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投递部等。二十一、邮件处理场所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处理活动的场所。二十二、城区老工业区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关于推进首钢老工业区改造调整和建设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为我国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促进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且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目前仍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撑的城市特定区域。二十三、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指作为保障城市运行项目的配套设施,如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炉渣、建筑垃圾等生产再生砖、干粉砂浆,厨余(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废弃油脂所制成的生物柴油等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资料来源:http://fgw.beijing.gov.cn/zmhd/dczj/202112/t20211202_25523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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