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
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I
第二条 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
运作。I
第三条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污染
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领域活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I
第四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规范、
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I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I
第五条 基金的组织架构由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I
第六条I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是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负责对
基金进行政策指导。I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
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和气象局的代表组成。I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设联合主席,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发展改
革委的代表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会议。I
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基金管理中心承担具体工作。I
第七条II基金政策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I
(一)对制定基金基本管理制度提出指导意见;I
(二)对基金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给予政策性指
导;I
(三)对基金赠款、有偿使用等的支持方向以及其他政策提出指导
意见;I
(四)对影响基金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