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1—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总体原则】国家能源局对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实施统一管理。绿证核发由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统一组织,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2—核对,主动向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核发绿证,核发数据归集及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过程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资质中心】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业务信息维护,提出系统业务升级完善需求,配合国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做好系统技术运行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第五条【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为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设、运维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第六条【电网、交易机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推送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协助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并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准确性。电力交易机构将绿证交易、核销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第七条【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对于分期建设并网的项目,及时更新并网容量,必要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八条【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委托下参与绿证核发所需计量及电量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也可按照绿—3—证交易机构的有关规定代理绿证消费主体参与绿证交易。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建档立卡,做好项目信息审核工作,为绿证核发提供支撑;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分配。第十条【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依法做好违法违规问题处置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绿证核发所需数据归集与报送工作;配合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做好绿证异议处理工作,校核异议电量数据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一条【账户性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绿证账户记载各类账户绿证持有情况,系统中绿证记载的信息是判定绿证核发、交易与核销信息的最终依据。第十二条【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账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https:djfj.renewable.org.cn)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有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https://gec.renewable.org.cn)并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可使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的账号直接登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参与绿证核发—4—和交易,查询、管理其持有的绿证。参与绿证核发交易的发电企业应承诺不重复获取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价值收益。第十三条【绿证消费账户】在中国大陆合法注册的经营主体以及自然人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其中,发电企业、项目业主绿证账户与绿证消费账户一致,无需单独注册;除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外的其他电力用户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绿证、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各绿证、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应在用户注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绿证消费账户信息推送至国家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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