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源监管办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四川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和相关宣贯会议要求,我办会同四川省能源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四川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20日。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cnyjgbaqc@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1.《关于加强四川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四川能源监管办2025年3月21日2附件1关于加强四川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各电力企业: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3〕12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79号)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科学界定涉网安全管理范围,切实加强涉网安全管理,保障四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各市(州)及县级电力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分层分级监督指导辖区内电力调度机构做好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督促辖区内电力企业开展涉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涉网安全要求落到实处。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3围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是涉网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求。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为并网主体安全并网提供保障,督促指导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的业主(单位)履行涉网安全主体责任。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履行并网管理、运行控制、风险管理和涉网安全技术监督安全职责,加强对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统一调度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要求,明确并网要求和管理流程,前置参与并网主体接入系统评审,严把涉网设备入网关。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牵头组织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排查汇总已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但暂不满足涉网管理要求的存量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在各级电力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督促并网主体科学制定改造计划,分别于4月30日和5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和改造计划报四川能源监管办和四川省能源局。各责任主体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二、管理范围(一)基本原则。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并网调度协议中应包含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涉网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和责任义务。对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上级调度机构应指导下级调度机构做好涉网安全管理工作;尚未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并网主体,要严格落实涉网安全责任,参4照执行涉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电网企业要加强并网管理。(二)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应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的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包括: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系统;装机规模为10MW且容量为2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或者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压缩空气、飞轮等其他新型储能参照执行;容量不低于5MW,向上或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5MW,持续时间不低于1小时的可调节负荷(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形式)。其他新能源及新型并网主体由电力调度机构会同电网企业综合考虑并网主体的类型、容量规模、接入电压等级、系统运行特性及安全需要决定是否参照涉网安全管理要求执行。(三)应纳入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