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1-—(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号)《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实施方案》(成经信办〔2023〕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充(换)电设施网络建设及服务体系,支持鼓励车网互动、快速充换电、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创新发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桩、换电设施,主要包括:—-2-—(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二)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专用充电桩,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四)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智慧小区”项目是指在居住小区内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且具有主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能(具备负荷管控平台,能够通过平台调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市级监管平台是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3-—第五条补贴对象为成都市范围内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并接受运维考核后的公(专)用充电桩、换电设施和智慧小区项目。第六条已取得省级补贴资金的项目,在申报市级建设补贴时等额扣除省级补贴资金。已申报过市级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第七条以下充(换)电基础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一)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二)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三)仅为自有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四)自用充电桩。第八条申报补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与“蓉城充”APP互联互通,并打通启停支付功能。同时,该设施需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及“川逸充”APP。第九条申报企业在成都市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4-—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发生过违法违规情况。第十条申报企业须是充电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发改备案为准),且符合《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2〕4号)有关要求。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年度投资建设公(专)用充电桩额定功率达到20000kW及以上或智慧小区项目充电桩1000个及以上,方可申报市级财政补贴。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并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投运时间以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第十三条申报项目装机模块总功率、变压器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第十四条公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第十五条申领补贴的项目需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能力符合性评审方案(试行)>的通知》(成经信能源〔2024〕7号)要求,参与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5-—并获得相应星级。申领“智慧小区”项目补贴的企业需通过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能力符合性评审。第十六条申领换电设施补贴的项目须纳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范围,且项目需服务3个及以上汽车品牌。第十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单桩功率需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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