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VIP专享

—1—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2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且功率为500千瓦、容量为500千瓦时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其他功率及容量的新型储能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业主(项目单位)是新型储能电站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将备案管理的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2—强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及风险评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强化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依法承担安全责任。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四条加强风险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布局,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和运行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运行等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规划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合理确定电站选址、布局和安全设施建设。新型储能电站选址要与相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交通道路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应远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第五条加强设计审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并组织开展设计审查。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安全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新型储能电站要做好电站设施安全防护措施。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好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第三章设备选型—3—第六条严格设备把关。坚持质量第一,选用的设备及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通过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要根据相关技术要求,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鼓励在特大城市、中心城市布局的新型储能电站采用钒液流电池等安全水平较高的技术路线。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第七条加强到货抽检。开展新型储能电站设备和管理系统等到货抽检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抽检选样要满足批次和产品一致性抽样要求。抽检结果应当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第四章施工建设第八条加强施工管理。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保障电站安全建设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监控,避免主要设备发生强烈震动和物理损伤,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第九条严格施工验收。新型储能电站投产前,要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通过电站消防验收(备案)。第五章并网验收第十条做好并网准备。新型储能电站开展并网检测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并网验收前,要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第十一条加强并网验收。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电站的并网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国家(行业)并网技术标准要求的电站,杜绝“带病并网”。应当优化调度运行方案,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第六章运行维护第十二条强化日常管理。将新型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要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的检查,评估其健康状态。第十三条规范信息报送。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报送设备安全性能、电站安全运行状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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