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福建省绿色制造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第三条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第四条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管理,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负责培育管理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和推荐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同)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机制建设、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建立、上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日常管理等-2-工作。第二章培育要求第五条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创建绿色工厂;园区产业循环、上下游配套特征明显、绿色工厂数量多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创建绿色工业园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强、产业链较完整的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第六条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第七条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培育对象应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2.通用设备未使用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相关国家、行业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能效水平要求,尚未制定相关标准的能效水平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培育对象应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3-2.园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3.园区应发布绿色工厂培育计划,并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已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2.优先支持汽车、机械、电子、通信、石化化工、纺织、大型成套设备等行业企业;3.培育对象应制定供应链绿色创建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第十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截至发布日期,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4-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第三章创建程序第十一条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第十二条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标准由省工信厅结合本省实际设定并发布。推荐申报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一)申报单位可自主对照相关标准(详见附件)开展评价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