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40CCSZ60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1415—202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boiler2025-01-22发布2025-05-01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DB33/1415—2025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相应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在用锅炉自2025年10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其中,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不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相关规定,单台出力65t/h(45.5MW)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不再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请注意本标准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2日批准。DB33/1415—2025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相应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的燃煤、燃生物质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65t/h(45.5MW)及以下使用石油焦、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使用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87固定污染源废气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望远镜法DB33/1415—20252HJ1330固定污染源废气氨和氯化氢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