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沪浦发改规〔2025〕1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2-政府: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5年1月23日-3-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对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引领浦东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体要求)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优化以及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降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第三条(资金来源)-4-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第四条(支持范围)(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型能源技术开发应用、绿色燃料等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调节能力建设等。(二)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绿色制造体系。重点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开展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改造。(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支持绿色商场及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以及旅游饭店等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和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和主管部门开展绿色低碳能力提升工作,包括能源管理、碳管理、自愿性清洁生产、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能力建设及基础工-5-作。(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及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创新等。(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第五条(支持对象)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且实施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无失信行为。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第七条(部门职责)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