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国家电监会新疆电力监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维护新疆电力市场秩序,保障新疆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我办组织起草了《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991-3631288,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wangxl@nea.gov.cn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2025年1月14日(主动公开)—2—附件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能源争议纠纷调解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其中涉及跨省跨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称为新疆能源监管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新疆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第四条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3—第五条新疆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为新疆区域内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各类电力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一)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三)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兵团所属各师电力公司、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等。第六条电力市场成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电力市场相关规定、规则,主动接受监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电力市场相关法规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行为有权向新疆能源监管办举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八条新疆能源监管办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4—(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的情况;(六)披露信息的情况;(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八)平衡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情况。第九条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二)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五)执行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第十条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二)电网互联的情况;(三)所属或者关联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四)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5—(五)执行输配电价格的情况;(六)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七)代理购电的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第十一条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新疆能源监管办还对售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情况;(二)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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