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第一条为帮助上市公司更好理解《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规定,规范编制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指引》,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涉及报告体例、议题内容等事宜,适用本指南。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按照《指引》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第三条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考本指南附件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体现本指南附件规定的相关披露要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南附件提供的示例文本进行披露。第四条上市公司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2第六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一号总体要求与披露框架第二号应对气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