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电力交易细则(试行)VIP专享

1海南交易函〔2025〕1号附件1海南省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市场机制,推进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和海南清洁能源岛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细则》等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内绿色电力交易,有关绿色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按以下定义:1.2.1绿色电力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1.2.2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2产、消费的唯一凭证。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1.2.3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是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绿电交易在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绿证,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出售、购买绿色电力的需求。1.3绿电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2市场成员2.1参与海南绿电交易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绿电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等。2.2参与绿电交易的绿电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参与市场交易前需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2.3绿电发电企业包括符合市场有关准入条件且满足绿证核发条件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主体,参与绿电交易的绿电发电企业具体要求以当年交易方案规定为准。2.4电力用户包括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其中批发用户3需直接参与绿电交易。零售用户应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绿电交易,在同一标的月份只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买绿电,且需与中长期电能量市场零售关系保持一致。2.5售电公司应具备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资格,与有绿色电力需求的零售用户签订绿电交易零售合同,并在交易标的执行月上一个月的20日前通过南方区域统一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绿电交易零售合同备案,建立明确的代理关系。2.6电网企业应为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公平的报装、计量、抄表、结算、收费等供电服务。2.7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经营主体注册服务,优先组织绿电交易,管理绿电交易合同,出具相关结算依据,开展相关信息披露,配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完成绿证核发、划转等工作。2.8电力调度机构应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开展绿电交易安全校核,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保障绿电交易合同优先执行。3注册登记3.1绿电发电企业注册前,应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以及购售电合同等资料,绿电发电企业在电力交易平台填写基本信息,通过电厂编码向电网企业获取机组信息,包括电厂名称、结算单元名称、结算单元编码等。3.2同一个经营主体需要以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4公司等不同的经营主体类别参与绿电交易的,应按照不同的经营主体类别分别办理市场注册。其中,发电企业参与绿电交易前应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具备绿证核发划转条件。3.3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将参与绿电直接交易的经营主体名称和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推送至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系统,配合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为经营主体设立绿色电力账户,绿色电力账户包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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