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政规〔2024〕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2—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和安全运营监管,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省发改委《黑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黑发改规〔2017〕2号)、《黑龙江省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专项行动方案》(黑发改电力函〔2023〕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验收、备案、安全运营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不含电动自行车及低速电动车)提供用能服务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换电站地面构筑物、充换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等相关配套设施。第四条充换电设施分为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自—3—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一)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旅游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物流园区等内部停车场规划建设,以及为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为私人车辆服务的充电设施。(四)换电设施:指以更换电池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第二章建设原则第五条按照“布局合理、适度超前、使用便利、智能高效”的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城乡结合区域扩展,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7kw)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二)在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公交首末站等各专属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三)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景区以及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4—和换电设施。(四)鼓励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换电基础设施,探索换电服务模式应用发展。第六条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当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应当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第三章公、专用充换电设施管理第七条充换电设施规划设计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安全充换电功能。第八条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将新建建筑物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换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第九条设计和审图机构应当按照明确的充换电设施配建比例及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含消防审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督。第十条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5—可证。新建建筑物、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建充换电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主体一并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第十二条单体独立占地的非集中性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