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VIP专享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1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2—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维管理、监督、保障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管网、抽拉转运设备等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可能危害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污水不得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为主、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设—3—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第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应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划以及用途,达到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后排放。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的运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市级补助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管工作。第八条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主体责任,指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以下称区运维主管部门),明确运维管理模式,保障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经费。第二章建设与改造第九条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路由、用地、规模、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4—接。第十条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指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工作。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改造项目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符合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完成后,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及时移交区运维主管部门,投入使用后纳入区级运维监督管理及水质监测范围;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已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域,应加大管网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建成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确保管网畅通和高效运行。第十二条因村庄规划变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量极低或锐减等原因,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无运行必要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相关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第三章运维管理—5—第十三条有农业的区要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模式、规模分布、运维要求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一)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要求,确定运维单位。(二)采取政府投资模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维要求较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三)对于规模较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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