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VIP专享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规〔2024〕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2024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1—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2—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要求,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营.市数据局负责建设和运维“一网通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该数据平台将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确保各部门数据交互及时稳定.第四条(消费者)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一)本市户籍居民;(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3—(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48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的来沪人员;(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本人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三)本人名下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第六条(支持以旧换新)—4—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有关条件的个人用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一)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使用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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