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处理)。
1.7 绩效目标:
1.7.1 建设容量要求:(一)城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
城市公共建筑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推动城市连片商品住宅小区、搬迁安置
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试点县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安
装光伏比例不低于 50%;医院、学校、村委会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比例不低
于 40%;城市住宅小区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比例不低于 20%;商业集群屋顶安装
光伏比例不低于 30%。(二)园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在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区、工商业厂房等全面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建筑工程条件的前
提下,试点县工商业屋顶安装光伏比例不低于 30%。(三)农村屋顶光伏发展工
程:结合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推动乡村现有居民住宅、新农村集中搬迁
住房、村集体物业设施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鼓励集中连片发展。试点县
农村户用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比例不低于 20%。
1.7.2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相关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1.8 合作期限:暂定 25 年,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具
体运营时间以国家、省、州相关规定为准。
1.9 合作方式:以租赁方式将屋顶资源提供给优选业主,优选业主至少一次
支付 1 年的租金给采购人。优选业主在陇川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
目公司,并由新注册的公司独资建设、管理、运营。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农户等使用屋顶的协调及接入电网的相关事宜由企业自行负责,陇川县政府安排
专门的工作专班予以支持配合。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至今任意连续 3 个
月社保证明及税收缴纳证明。如依法免税的,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
会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