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3115:22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https://sthjt.nx.gov.cn/zfxxgk/zfxxgkml/202412/t20241226_4772057.html1/4索引号:11640000MB190962X6/2024-00321所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部门:法规与标准处发布日期:2024-12-2617:15名称: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号:成文日期:2024-12-2417:00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12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2024年1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吴迪<0951>5160509)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2024/12/3115:22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https://sthjt.nx.gov.cn/zfxxgk/zfxxgkml/202412/t20241226_4772057.html2/4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纳入自动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企业纳入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对企业生态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企业生态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标准和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生态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生态环境行为。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生态环境行为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者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书为认定依据。第四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监督自治区内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报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确定后实施。第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第二章评价实施第六条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等级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生态环境信当年第一季度开展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参与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一)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且未产生不良行为信息的;(二)因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作出决定的;(三)其他不应参加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第八条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等级评定制,根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A级:无不良行为信息;(二)B级:具有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约谈的行政管理(三)C级:具有除警告、通报批评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但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四)D级: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九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存在偷排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