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

-1-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覆盖范围确定、配额分配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市场运行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资、金融、财政、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2-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排放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情况、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第七条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有偿发放为辅。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因有偿发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中的信息是配额权属的依据。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变更、注销和结转等自登记日起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九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清缴与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3-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依据相关规定取得的核证减排量抵销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1单位核证减排量抵销1吨二氧化碳排放。第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当注销与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免费配额全部上缴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单位承继。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当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配额分割和清缴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在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完成变更登记。第三章排放报告与核查第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和年度碳排放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单位(以下称其他报告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并报送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报告单位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4-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报告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其他报告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开展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报告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核查业务,对其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核查业务。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技术服务机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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