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环境的正面影响。第三条深证100指数、创业板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2—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统称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内容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前款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根据本指引应当披露和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统称披露主体。第四条披露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主体和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第五条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在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对企业价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除本指引规定应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外,披露主体还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所处价值链等情况,识别并披露其他具有重要性的议题。—3—第六条披露主体披露的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采用公认的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规范要求的术语、单位和计量方法,且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使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验证披露主体所披露的数据和信息,便于对披露主体不同时期的量化数据和信息进行纵向比较以及对不同披露主体的信息进行横向比较;(二)涉及数据引用的,应当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通俗解释;(三)数据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披露主体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说明调整前后计算方法的变化情况与原因。披露主体应当提高可持续发展相关数据收集、核算与分析的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质量、数据的可靠性及可比性。第七条因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披露主体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可能损害披露主体利益,或者确不适用相关条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采取替代措施,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4—其他法律法规对披露主体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八条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碳排放、碳减排目标等需要估算的信息或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基于合理的基本假设和前提,不应采取过于乐观或过于悲观的假设,并对可能影响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和前提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披露主体应当关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关切,本所鼓励披露主体就《可持续发展报告》了解、征集利益相关者意见,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促进与利益相关者的有效交流,提升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