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VIP专享

—1—FPHD01-2024-0008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平政办发〔2024〕5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2—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三)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满足特定用水途径的水质标准或水质要求,可直接或间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有益使用的水。办法所称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本办法所称分散式再生水利用是指集中式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污水集水、净化处理设施、加压泵站、输水管网、计量检测以及其他相关设施。本办法所称使用再生水的用户,是指从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四)再生水利用应当遵循区域统筹、市场推动、规范管理、—3—保障安全的原则。(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再生水利用规划纳入污水规划专章编制,将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及再生水用户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七)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二、规划与建设(八)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城乡污水专项规划相衔接。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制定再生水设施建设计划,做到再生水处理设施与再生水输配管网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九)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应—4—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钢铁、造纸、火力发电、纺织、石化、化工等企业项目配套建设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十)编制城镇规划或者进行城镇建设,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预留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十一)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十二)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十三)再生水供水系统严禁与自来水、自备水等供水系统直接连接。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道应当有明显标识,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示“非饮用水”字样,确保用水安全。三、利用与配置(十四)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再生水应用领域相关标准和要求。再生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当符合相应水质标准要求,相同项目的水质指标应当符合该项目的最高标准要求。(十五)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使用再生水:—5—1.城市绿化(含小区内绿化浇灌等)、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市政设施用水等;2.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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