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24〕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2—威海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要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体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3—第六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电力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底电力电缆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报价、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4—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两侧各1.5米内的区域。第二节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海洋等有关部门;(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四)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五)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以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5—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和安全标志。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一)扰乱发电、变电、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