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相关企业: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规〔2024〕1号)文件要求,受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我局计划按程序筛选出1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特制定《石狮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欢迎有试点意向的申请单位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下班前按照方案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文件狮环保〔2024〕43号—2—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参与试点筛选。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3—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规〔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试点内容(一)试点范围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1.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2.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4—(二)试点收集范围试点收集范围按照《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保规〔2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优先收集石狮辖区小微企业产生的危废。试点单位具备收集能力的危险废物类别必须但不限于包含附件6所列的所有危险废物类别。(三)试点经营规模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1万吨/年。(四)试点时间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二、试点单位准入条件(一)规划选址申请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收集贮存设施选址原则上应位于合规设立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者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要求。(二)人员配置申请单位配有至少1名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三)贮存场所—5—申请单位根据申请收集规模、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贮存面积,其集中收集点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0平方米。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设施;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特性分区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贮存。申请单位应设计配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贮存场所应采用负压,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申请收集的危险废物,在贮存中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要设计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处理达标。(四)运输能力申请单位至少配备有效防雨、防渗并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运输工具1辆,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所有从事收集工作的运输车辆应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五)处置能力申请单位与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单位签订合同,确保收集的各类危险废物均有明确处置去向,且合同期限不少于试点期限。(六)分析能力—6—申请单位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与受委托单位共同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