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主体:为稳步推进湖南电力市场建设,加强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衔接,我办会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能源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至12月27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schnb@nea.gov.cn邮箱,并注明单位或组织及个人有关信息。联系方式:0731-85959973、85959974附件:《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湖南能源监管办2024年11月28日-2-附件:第一条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含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下同)。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第二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注册材料,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若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经营主体,在修复后方可办理市场注册业务。第三条新型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和承担与其他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电力市场的-3-技术条件。第四条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具备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或替代技术手段,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应能满足分时段交易结算要求。第五条经营主体应自觉遵守相关网络和数据安全规定。经营主体需进行交易平台账号实名制注册,实名制人员应为本经营主体人员,经营主体应妥善保管交易平台账号、密码、数字安全证书等信息和介质,不得违法违规转借他人或使用他人交易平台信息和介质。第六条参加市场交易的零售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满后,按照注册分类管理要求选择参加批发交易或零售交易。第七条中长期交易按每天24小时划分为24个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第八条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并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等关键要素。第九条经营主体申报24个时段电量、电价,电价申报为绝对价格。年度、月度、月内等中长期合同按照执行期内日历天数均分的原则,将24个交易时段合同电量分解至每日的相应时段。1.年度交易按分月分时段申报,按月度日历天数均分的原则,将24个交易时段合同电量分解至每日的相应时段。-4-2.月度交易按24个交易时段申报,每个时段的合同电量按照交易月份日历天数平均分解至每日的相应时段。3.月内滚动撮合交易按工作日连续开市,参与交易的经营主体可以购入或售出电量,月内交易每个时段的合同电量按照交易执行期的日历天数平均分解至每日的相应时段。现货市场试运行时,按工作日组织D+2至D+5日(D为中长期市场交易日)滚动撮合交易。4.经营主体可通过月度分时段交易、月内滚动撮合交易、合同转让、合同回购等调整各个时段的合约电量。第十条集中竞价按照24个交易时段分别出清,形成24时段中长期交易量价曲线,双边协商按照自主协商结果提交24时段中长期交易量价曲线,挂牌交易按照挂牌24时段中长期量价曲线出清。年度、月度、月内(多日)交易的日分时电量之和形成经营主体某一运行日中长期合约曲线。现货市场试运行时,经营主体某一运行日中长期交易结果每小时的电量均分至该小时的4个15分钟时段,形成96点中长期合约电量曲线。D日,电力交易机构汇总发用两侧中长期合约曲线,并将发用两侧经营主体D+2日中长期合约分解曲线发送给电力调度机构。第十一条市场交易价格在“分时段交易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参与市场交易时,基于“分时段交易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申报-5-价格,达成市场交易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