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征求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VIP专享

1《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第一章市场准入注册及退市注销第一条以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为基础,吉林省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侧主体暂为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适时推动其他可再生能源参与绿电交易。绿电交易购电侧主体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承担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工商业用户。第二条鼓励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通过相关验收或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可调节负荷、负荷聚合商、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参与电能量等市场交易。鼓励符合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且具备一定技术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可调节资源市场化互动交易,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及新能源消纳;结合实际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调节能力开展后评估,不具备技术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再参与相关市场化互动交易;具体按照国家政策、吉林省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如下:(一)具备96点分时计量采集传输条件,具有发用电计划、负荷预测管理及策略执行等能力;2(二)常规工商业用户、电蓄热(冷)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负荷的调节能力不小于10%(调节容量/总容量,下同);(三)独立新型储能、负荷聚合商和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等系统,聚合容量不小于5兆瓦,可调节能力不小于10%,独立新型储能最大充(放)电功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充放电时间不低于1小时,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主要设备依规通过相关检测认证、并网及消防验收。第三条电力用户按照购电模式形成不同身份(电网代理购电、市场交易),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月15日前选择转为市场交易用户,参与次月交易。市场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可在交易平台自主选择零售套餐并签订零售合同,合同期限为自然年,合同期内可按月调整后续月份的零售套餐。第四条电力用户信息变更的身份界定及处理原则。(一)销户、电价类别由工商业改居民或农业用电的,按照正常退市予以注销;(二)名称发生变化但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的维持原有市场身份,主体变化的依规按照退市或新增入市办理;(三)用户部分户号或全部户号过户、分户、并户给其他用户时,原用户维持市场身份或正常注销,承接户号的用户若为非市场交易用户,可自主选择入市按新增用户办理,若为存3量市场交易用户,按新增户号办理;(四)主体存续但停止用电期间,无论是否办理减容手续均维持原有市场身份。第五条电网企业办理电力用户信息变更时,须同步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相关变更信息。对于在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交易或者无效注册的用户,以及符合市场注销条件但未申请办理注销的用户,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据电网企业推送的变更信息,按月梳理及公示,并正常予以零售代理关系解绑、平台注销等处理。第二章交易组织第六条交易原则。(一)结合省内电力市场基础条件,有序推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结合市场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合同转让、置换、回购等交易。推动中长期市场实行按工作日开市分时段交易、“照付不议、偏差结算”月结月清模式,引导经营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分时段价格。(二)电网企业分类预测居民、农业和代理工商业用电量综合考虑上年度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省内优发电量、政府间协议、省间联络线计划等因素,按各交易周期分类匹配优发优购4电量,预测电网代理购电量及典型曲线,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规模,参与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三)逐步推动各类优先发电计划,通过签订年度电力中长期合同方式落实,明确分月安排、月度调整机制及责任落实主体等。第七条交易时段划分。为引导市场交易形成合理分时段价格,将电力中长期市场按日暂划为24个交易时段,经营主体按各交易时段进行交易申报,后续结合市场发展适时进行交易时段细化调整。第八条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其中,滚动撮合交易由交易平台按不同交易标的进行即时自动匹配撮合,当买方申报价格大于等于卖方申报价格时允许成交,价格较高的买方申报或价格较低的卖方申报可以优先成交;当买方或卖方申报价格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成交价格采用配对双方先申报一方的价格。第九条交易组织模式。年度交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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