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4〕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0月31日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版)为加快新能源体系建设,有力推动新能源重卡推广、公共领域电动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氢厂加氢站换电站建设、风电光伏项目推动、储能及虚拟电厂项目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政策措施。一、简化审批程序1.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2.高压充电设施报装。明确高压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资料收取要求:(1)用电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用电地址产权证明(土地证或房产证等)。对外运营充电站(含对外运营的重卡充电站)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充电设施运营类项目。对外运营充电站(含对外运营的重卡充电站)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充电网络规划要求。二、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3.对购置新能源重卡提供金融支持。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新能源重卡企业提供资金支持5000万元。4.支持新能源车辆租赁平台建设。鼓励新能源融资租赁平台公司开展新能源车辆融资租售业务,市财政对融资租赁平台公司运营给予适当支持。鼓励租售平台开展低首付、低月租、长租期套餐服务。5.免收充电基础设施占地费用。鼓励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所辖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停车场免收充电基础设施占地费用,市直相关单位协助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和上级资金支持。6.奖励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对纳入城市群示范任务的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项目,根据示范任务完成情况,市财政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7.落实加氢站建设补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成(含改扩建)投运的车用社会经营性固定式加氢站和企业自用固定式加氢站,日加氢能力在1000公斤及以上,氢能供应指标通过国家考核的加氢站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23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200万元;2024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100万元;2025年建成投运的加氢站补贴50万元。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加氢站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三、加大政策扶持8.放宽对新能源车辆的管控。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企业使用的新能源重卡(纯电、氢能)及新能源轻型货车不予管控,鼓励企业置换新能源车辆。9.优先保障新能源车辆通行。对新能源轻型厢式货车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10.支持多种形式储能发展。鼓励建设共享型储能电站,新能源发电企业采用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共享储能电站服务。鼓励新能源电站以自建、租用或购买等形式配置储能,以共同建设、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配置储能,发挥储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四、完善价格费用机制11.提升工业用电峰谷电价价差。支持我市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浮动幅度进一步提高,降低新型储能购电成本。12.减免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不含医疗机构)可免费停放1小时,1小时以后按照普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90%收取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医疗机构停放的,仍执行现行优惠政策,即第1小时免费停放。13.完善充电设施电价机制。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性(按营业执照认定)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在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的,按工商业两部制1-10千伏电度电价标准执行。其他充换电设施(含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