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环规〔2024〕1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绿色低碳转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绿色金融国际枢纽建设,完善本市绿色金融基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文件—2—设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2024年10月22日—3—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绿色低碳、生态环境技术转化应用和金融发展,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文件相关要求,本市建立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及绿色项目库。为规范绿色项目库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金融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建立的项目信息库。本办法设立《上海市绿色项目入库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入库的绿色项目应符合分类目录,包含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适应气候变化、污染防治、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产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装备制造、基础设施绿色化、绿色服务等领域。第三条项目库是项目主体绿色贷款授信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主体开展金融活动绿色认定的重要参考。入库项目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予以重点支持。—4—第四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信息共享和开放协同原则。强化与气候投融资等其他绿色低碳项目库的衔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绿色项目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共享对接;上海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配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和地方绿色发展的要求做好项目库的评估更新;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绿色金融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的金融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负责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绿色项目的来源储备、推荐、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项目主体单位负责绿色项目的组织申报、落实执行、绩效反馈和信息共享。金融机构负责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并向金融监管部门反馈对接结果及相关服务信息。第七条本市绿色金融相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绿金平台”)承担项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绿色项目的线上识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绿色项目的线下信息复核工作。—5—第三章常态化管理第八条入库条件(一)项目主体须满足:1.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项目法人单位;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3.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二)项目须满足:1.符合分类目录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2.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产业、用地、资源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政策。第九条入库流程(一)入库申报。项目主体根据需求提交绿色项目库入库申请,在绿金平台完成绿色项目入库自主申报。在获得项目法人单位授权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代项目主体开展入库申报。(二)材料审查。绿金平台对申报信息开展材料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项目主体应在收到告知单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材料。(三)审核认定。绿金平台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依据分类目录,对绿色项目进行即时识别。建立技术审核机制开展线下复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针对项目开展审查并...